D-7驻在签证2026-10-03

韩国D-7驻在签证被拒原因:按法务部指南看审查卡点与再申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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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D-7(驻在)签证被拒,大多出在以下环节之一:①在境外总公司等工作满1年的要件;②是否属于必要专业人员;③是否其实属于企业投资(D-8)对象;④能否证明韩国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已设立并正常运营。到了延期阶段,派驻人员本人的纳税证明和营业资金引进实绩也经常出问题。本文以法务部签证及居留指南(2026年9月版)的D-7原文为准,说明在哪里会被卡住,以及再次申请前应补正什么。适合准备从境外总公司向韩国分公司、子公司派遣员工的企业负责人及被派遣人员阅读。

要点

  • D-7适用于在境外总公司等工作1年以上、作为必要专业人员被派往韩国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事务所工作的人。
  • 如果材料无法证明属于高管、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就很难被认定为必要专业人员。
  • 韩国法人是外商投资企业、而派驻者是其必要专业人员时,应申请D-8(企业投资),而不是D-7。
  • 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的设立许可书(申报受理书),以及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运营计划书、纳税实绩,是证明正常运营的核心材料。
  • 延期时需要派驻者个人的纳税证明。即使工资由境外总公司支付,原则上也属于韩国工资所得税征税对象。

D-7驻在签证通常因为什么被拒?

法务部指南规定的D-7基本对象是"在外国公共机关、团体或公司的总公司、分公司或其他营业场所工作1年以上,并作为必要专业人员被派往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事务所工作的人"。这句话的每个要素都是审查重点。

要件容易导致拒签的典型情况
在总公司等工作1年以上入职未满1年,或证明在职期间的材料不足
必要专业人员职务看起来不属于高管、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如一般事务或现场作业)
派遣工作属于在韩国新招聘的形式,没有派遣命令书,或派遣期间不明确
排除D-8对象韩国法人是外商投资企业,本应申请D-8却申请了D-7
国内分支机构的设立与运营无法证明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已设立,或无法确认营业资金引进及运营实绩

此外还要满足所有签证共通的标准。《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2规定,须审查是否持有有效护照、是否属于禁止入境对象、是否符合居留资格并能说明相应的入境目的、是否能在许可期间内回国等。

在总公司工作未满1年就不能申请吗?

原则上须在境外总公司等工作1年以上,例外仅限于指南写明的情形。签证指南规定,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家项目的人员,以及被派往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的必要专业人员,不适用1年工作要件。居留指南在同一位置列出的是国家基干产业、国家项目以及"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因此,如果要派遣工作未满1年的员工,应先确认是否属于上述例外。不属于例外时,等工作满1年后再申请较为现实。在职证明、经历证明和简历应一致地说明工作期间和职务。

什么情况下不被认定为必要专业人员?

居留指南将必要专业人员分为三类。

类别指南说明(要旨)
高管(Executive)首要负责指挥组织管理、在决策上拥有广泛权限,仅接受董事会或股东一般性指挥监督的顶层管理者
高级管理人员(Senior Manager)负责制定和执行组织目标与政策,拥有计划、指挥、监督权限以及员工雇用、解雇权(或推荐权)的人
专家(Specialist)拥有对该企业服务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等不可或缺的高度专业且独有的经验和知识的人

如果只写了"经理"头衔,却没有材料证明其实际权限或专业知识,很难被认定符合上述标准。应在简历、经历证明和邀请事由书中,一致地说明其在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审批及人事权限以及所负责业务的专业性。

韩国法人是外商投资企业时,为什么不是D-7?

D-7的定义附有"但属于企业投资(D-8)资格者除外"的但书。而D-8-1(法人投资)是授予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韩国法人)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的必要专业人员(在韩国国内招聘者除外)的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境外总公司投资并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韩国子公司接收必要专业人员,应先考虑D-8。反之,外国企业设立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并派遣员工,才是D-7的典型情形。申请与公司形态不符的资格,是常见的被拒原因。

如何证明韩国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已设立并在运营?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驻在)时,指南规定的材料如下:

  •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邀请事由书
  • 证明属于必要专业人员的材料(简历、经历证明等)
  • 境外公司在职证明、派遣命令书
  • 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申报受理书复印件
  • 证明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正常运营的材料:营业资金或联络事务所运营资金引进实绩,新设时提交运营计划书,以及纳税实绩等

指南规定,出入境外国人厅长为确认邀请的真实性以及邀请方和被邀请方的资格,可以增减所需材料。新设分公司的运营计划书应与实际的办公室、人员和资金计划一致。对于从D-8变更为D-7的情形,指南要求对新设分公司及过去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记录的申请人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延长居留期间时容易在哪里卡住?

D-7(甲项对象)延长居留期间时,指南要求的材料包括: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记证,境外总公司签发的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国内分公司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联络事务所设立许可书复印件,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证明(外汇买入证明书、租赁合同等),个人纳税证明材料,以及居留地证明材料。

最常出问题的是个人纳税证明。指南写明,外国人在韩国营业场所工作、工资由境外总公司支付的,除税收协定等另有规定外,属于乙种工资所得税征税对象。加入纳税组合的,提交其开具的扣缴凭证;未加入的,申报综合所得税后提交所得金额证明。每次授予的居留期间上限为3年,因此每次延期都会再次核查这些材料。

被拒后应该怎么办?

  1. 确认拒签事由:先对照上述要件,判断通知书上的事由属于哪一项。
  2. 重新检查资格:韩国法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考虑D-8;属于在韩国直接雇用的,考虑是否适用其他就业资格。
  3. 补正材料:使工作期间与职务证明、派遣命令书上的派遣期间、分支机构设立与运营证明、纳税证明彼此一致。
  4. 判断再申请时机:像工作满1年这类需要时间才能满足的要件,应在满足后再申请。

对拒签处分提起诉讼属于律师业务。行政士可协助制作并提交补正材料,准备再次申请。

官方依据(已核对原文)

  • 法务部《居留业务各资格指南》(2026年9月)驻在(D-7):资格对象及活动范围、每次授予居留期间上限3年、必要专业人员(高管、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范围、延期提交材料、乙种工资所得税说明、由D-8变更为D-7时对新设分公司的实地调查
  • 法务部《签证业务各资格指南》(2026年9月)D-7:1年工作要件的例外、签证发放认定所需材料(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正常运营证明)、材料增减规定。例外金额"50万美元"已用同一指南2026年4月版原文确认
  • 法务部居留指南 企业投资(D-8):D-8-1定义(外商投资企业韩国法人的必要专业人员,国内招聘者除外)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2(签证发放标准):护照、是否禁止入境、资格与入境目的是否相符、能否按期回国等

本文已于2026年10月3日对照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现行条文及法务部指南(2026年9月版)原文核对。法规修订频繁,申请前请再次确认。

A-One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A-One行政士事务所可代为制作并提交D-7签证发放认定及延期所需的材料,整理邀请事由书和必要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并在被拒后协助准备补正材料。设立分公司申报阶段的外汇手续也可一并检查。税务申报属于税务师业务,对拒签处分提起诉讼属于律师业务。

常见问题

Q. 在总公司工作未满1年,可以拿到D-7吗?

原则上须工作1年以上。签证指南将从事国家基干产业、国家项目的人员,以及被派往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的必要专业人员列为例外。不属于例外时,等满1年后再申请较为现实。

Q. 头衔是经理,就能被认定为必要专业人员吗?

仅凭头衔不够。指南是按权限和知识内容来说明高管、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应在简历、经历证明和邀请事由书中一致地证明审批、人事权限或专业知识。

Q. 韩国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能申请D-7吗?

D-7的定义排除属于D-8的人。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韩国法人的必要专业人员,应先确认是否属于D-8-1。资格选错可能导致被拒。

Q. 刚设立的分公司也能以D-7邀请员工吗?

可以。指南认可新设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提交运营计划书作为正常运营的证明,但须与设立许可书(申报受理书)以及实际的办公室、资金、人员计划一致。

Q. 工资由境外总公司支付,在韩国也要缴税吗?

指南写明,在韩国营业场所工作、由境外总公司支付工资的,除税收协定等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属于乙种工资所得税征税对象。延期时须提交个人纳税证明,请提前确认,具体申报请咨询税务师。

Q. D-7一次可以获得多长的居留期间?

根据居留指南,D-7每次授予的居留期间上限为3年。实际期间根据派遣期间等审查结果确定。

Q. 被拒后可以马上再申请吗?

不修正事由、用相同材料再次提交,结果往往相同。应确认事由,补正资格选择、工作期间或材料后,再决定申请时机。对处分提起诉讼属于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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