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常驻员签证2026-09-22

韩国D-7常驻员签证完全指南 — 派遣资格·材料·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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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派驻员签证申请完全指南 —— 派遣资格、材料到延期一次讲清

D-7 派驻员签证申请能否通过,取决于三件事能否同时得到证明:在总公司的任职经历、韩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真实存在,以及这次派遣职务的不可替代性。

适用对象包括:在海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被派往韩国分公司、联络事务所或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在韩国上市法人设立的海外当地法人工作后、被派回韩国国内的人员。

下面按顺序说明资格判断标准、韩国分支机构的设立步骤、材料构成、审查中最容易出现分歧的环节,以及延期和家属随行。

D-7 派驻员签证资格条件 —— 谁能申请

派驻(D-7)居留资格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2 中规定的一种居留资格。

表面上看,结构很简单——就是"总公司派到韩国来的人",但实际审查中,从细分类型开始就出现分岔。

D-7-1 与 D-7-2,起点完全不同

区分 D-7-1 D-7-2
适用对象 曾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 韩国上市法人等设立的海外当地法人、海外分公司的在职人员
派遣方向 海外总公司 → 韩国境内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事务所 海外当地法人 → 韩国境内母公司
工作经历 原则上派遣前满 1 年以上 原则上在海外工作地满 1 年以上
核心争点 韩国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属于必需专业人才 母公司资格与派遣必要性
备注 上市法人等部分类型可能适用放宽后的经历要求 适用法人范围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很多人忽略的一点,是把 D-7-1 理解成"只要是外国人都行"。

派出方和接收方必须是在法律上相互关联的公司,而且这层关联要能用材料呈现出来。

满 1 年工作经历,通常卡在这一关

总公司的在职证明上只写入职日期是不够的。

实务中还会一并查看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参保履历、职务变动情况。

尤其是在派遣前临时突击招聘进来的人,材料准备得再多,经历要求也容易被判定为薄弱。

部分类型中这项 1 年要求会放宽或按不同标准适用,自己公司是否属于这一范围,需要结合法人形态和是否上市一并确认。

"必需专业人才"这个词的分量

D-7 的核心就在这里。

公司必须说明"为什么非这个人不可"。

单纯的文职、单纯的销售岗位、在韩国本地就能招到的一般管理岗,很难被认定为必需专业人才。

派遣人员的职务说明书如果写得流于形式,正是在这一环节会收到补正要求。

实务提示: 职务说明书与其写得冗长,不如用一段话明确写清"要把总公司的哪项系统、技术或客户关系移植到韩国"。

第一步是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的设立

在签证之前,还有一个前置环节。

韩国这边如果没有接收的组织,派遣本身就不成立。

分公司与联络事务所,选择会改变结果

区分 分公司(营业所) 联络事务所
营利活动 可在韩国境内开展经营、营利活动 非营利性联络、市场调研、业务沟通等
营业执照 属于办理营业执照的对象 核发固有号码证
税务 属于法人税申报对象 原则上无营利活动
D-7 派遣 可认定的派遣人数范围相对更宽 受组织规模限制,人数可能被从严判断
转换 之后可考虑转为子公司(法人) 开始营业时需转为分公司或法人

问题往往从这里开始。

以联络事务所名义设立、实际却在开展营业活动的情况,到了延期阶段就会因为活动内容与登记形态对不上而出问题。

《外汇交易法》下的分支机构设立申报

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分支机构,需依据《外汇交易法》第 18 条及《外汇交易规定》第 9-32 条,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办理申报手续。

金融、保险等部分行业则被列为需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的对象。

申报受理后取得的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书,是 D-7 审查中证明韩国组织存在的基础材料。

由于不同行业的申报机关会有区别,先确认总公司的行业代码更为稳妥。

D-7 签证所需材料,要准备到什么程度

材料分为总公司一侧和韩国分支机构一侧。

只有一边材料厚重,会给审查方留下失衡的印象。

基本材料构成

区分 主要材料 备注
申请人 综合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 确认护照有效期
总公司 总公司设立证明、在职证明、派遣命令书 需能体现满 1 年以上工作经历
总公司 工资发放明细、社会保险参保凭证 补强经历的真实性
韩国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书、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 依设立形态而异
韩国分支机构 法人纳税相关凭证、办公室租赁合同 实体确认资料
韩国分支机构 派遣人员职务说明书、组织架构图、本国国民雇佣情况 判断必需专业人才的依据
资格 学位证、资格证、经历证明 以与职务的关联性为重点

在海外签发的文件需经过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同时提交译文。

这一流程各国所需时间差异很大,派遣日程紧张时,最好从文件认证环节倒推来安排计划。

注意: 提交材料清单以Hi Korea民愿指南为准,会不定期修订。最新清单需在申请时向主管机关确认。

申请流程与办理时间

派遣人员仍在海外,与已经以其他资格在韩国居留,两种情况走的路径不同。

签证发给认定书路径

步骤 内容 执行主体
1 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及营业执照办理 韩国分支机构
2 申请签证发给认定书 韩国境内邀请方(分支机构)
3 签证发给认定编号通知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
4 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申请人
5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录 申请人

居留资格变更路径

如果已经在韩国境内居留,也可以通过居留资格变更许可来办理。

不过审查时会一并查看现有资格的剩余期限、既往活动记录,以及变更事由是否前后一致。

办理时间因各出入境·外国人厅而异,也会随受理量变化,因此实际日程需结合主管机关的情况,选择最快的路径来安排。

近期类似案例中也出现过:材料构成完全相同,但不同主管机关要求补正的范围却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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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签证被拒或被要求补正的实际环节

即使材料数量很多,只要下面这些项目薄弱,审查时间就会拉长。

韩国分支机构实体模糊的情况

  • 租赁合同上的地址只有共享办公室的短期合同
  • 设立后完全没有交易业绩或总公司汇款记录
  • 没有雇佣本国国民、只有派遣人员的结构
  • 组织架构图上无法说明派遣人员所处位置

联络事务所先天就没有营利活动,因此实体证明要靠总公司汇款记录、活动报告这类材料来补足。

派遣必要性说明不足的情况

这部分说明不到位,材料再整洁,结果也会两极分化。

如果在总公司的职务与在韩国要承担的职务衔接不上,审查官就会认定这是"可以用本地招聘替代的岗位"。

反过来说,职位越高,越要写清具体的权限范围和审批层级,才有说服力。

派遣人员规模

相对于分支机构规模,派遣人数过多时,会被要求逐一说明每个人的必要性。

认定人数的判断标准会随分支机构形态、营收与雇佣结构而变化,而内部审查标准的公开范围有限,属于需要个案审视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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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签证的延期与家属随行

居留期限延期

D-7 单次可授予的居留期限上限为 3 年。

延期申请需在居留期限届满前,通过Hi Korea电子民愿或前往主管出入境·外国人机关递交。

延期阶段通常要求的资料如下。

  • 在职证明及派遣持续确认材料
  • 劳动所得源泉征收票
  • 韩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
  • 完税证明、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等活动凭证
  • 办公室租赁合同

比起首次签发,延期这一关卡住的人更多。

如果签发当时说明的活动内容与实际这三年的活动对不上,正是在这里会被要求作出说明。

家属随行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以随行(F-3)资格一同居留。

F-3 原则上限制就业活动,配偶若想在韩国工作,需要另行审视资格。

子女的学龄、学校分配日程与签证日程错位的情况很常见,因此家庭整体迁移时,先把顺序理清楚更为稳妥。

从 D-7 走向长期居留的路径

作为派驻员工作久了,自然会考虑转为居住(F-2)或永住(F-5)。

积分制居住资格会把年龄、学历、韩语能力、收入、在韩居留期间等换算成分数。

收入标准与上一年度国民总收入(GNI)等指标挂钩,每年都会变动,本年度适用的具体分界线请通过咨询确认。

D-7 的居留期间能否原样计入转换要件的年限,要看具体资格代码和活动记录而定。

相关依据规定与最新修订内容,可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查询。

常见问题

Q1. 在总公司工作还不满 1 年,可以申请 D-7 派驻员签证吗?

原则上要求满 1 年以上。

不过根据法人类型,要求的适用方式可能不同,需要先确认总公司是否上市,以及与韩国组织之间的股权关系,才能作出判断。

Q2. 只有联络事务所,也能做 D-7 派遣吗?

存在可能性。

但联络事务所是没有营利活动的组织,认定人数和职务范围容易被从严判断,需要用总公司汇款记录之类的实体材料来补强。

Q3. D-7 持有人可以在韩国做其他公司的工作吗?

原则上只能在获准的工作单位从事活动。

工作单位以外的活动或变更工作单位,属于需要事先许可或申报的事项,一旦遗漏,延期阶段就会暴露问题。

Q4. D-8 投资签证和 D-7,哪一个更适合我?

如果是在韩国设立法人并由本人出资的结构,适用 D-8;如果是已有的外国总公司向韩国组织派遣人员,则适用 D-7。

哪一方更有利,会随投资金额规模、股权结构、今后的永住转换计划而不同,属于在方案设计阶段就需要比较权衡的部分。

Q5. 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签证发给认定书阶段和驻外使领馆阶段各需一段时间。

各出入境·外国人厅之间存在差异,也会因是否被要求补正而变化,因此建议以预定派遣日为基准倒推安排日程。

Q6. 材料是外文的,可以直接提交吗?

需附上韩文或英文译文,公文书则属于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的对象。

各国认证所需时间差异很大,这一环节是造成日程延误最常见的原因。

需要专业咨询吗?

D-7 的结果分水岭,不在材料数量,而在"为什么必须派这个人来"和"韩国的组织是否真实存在"这两段说明上。

从分支机构设立形态的选择,到派遣人员规模的设计、文件认证的时间安排,先把顺序理顺才能节省时间。

法令与审查标准可能修订,办理时点适用的标准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费用因个案而异,免费咨询时会为您准确说明。

政府官方费用由政府公告的手续费 + 行政办理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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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分公司·联络事务所)设立申报代办
  •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设立及 FDI 申报
  • D-7 派驻签证的签证发给认定书及居留资格变更办理
  • 居留期限延期、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
  • 随行(F-3)家属居留及 F-2·F-5 转换要件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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