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事务所(国内分支机构)后遇到的问题,大多出在以下五点:①设立申报应向哪里提交;②营业所设立后是否在3周内登记;③营业资金是否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汇入;④申报内容变更时是否办理了变更申报;⑤利润汇出和关闭时是否备齐所需材料。另外,事务所(联络事务所)不得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这一点也常被忽视。本文依据《外汇交易规定》第9章第3节(外国企业等的国内分支机构)和《商法》外国公司相关条文原文整理。
要点
- 国内分支机构分为分公司(可从事营利活动)和事务所(仅限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营业功能)。
- 设立申报原则上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提交;金融、证券、保险相关业务等须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
- 外国公司设立营业所后须在3周内登记,登记前不得持续进行交易。
- 营业资金须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汇入,该记录还会用作D-7驻在人员的签证材料。
- 变更申报、结算净利润汇出、关闭各有规定的格式和附件。
分公司和事务所有什么区别?
《外汇交易规定》将非居民的国内分支机构分为两类(第9-32条第2款):在韩国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的分公司,以及不从事营利活动、仅执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究开发等非营业功能的事务所。通常所说的联络事务所就属于后者。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以事务所名义申报,却与韩国客户签约、销售。如果需要开展营利活动,应先考虑变更业务范围的申报,或转换为分公司、法人。
设立申报应向哪里提交?
原则上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负责人申报(第9-33条第1款)。但以下列业务为目的设立的国内分支机构,须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同条第2款):
- 资金融通、海外金融的斡旋与中介、信用卡业务、分期付款金融等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
- 与证券业务及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
- 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其他法令规定不被允许的业务
申报使用附件第9-8号格式(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书),并附上证明总公司名称、所在地及主要业务的材料、其他法令要求许可时的证明材料,以及在韩国拟开展业务的内容与范围说明(同条第3款)。申报机关因业务而异,因此应先确定业务范围。
登记应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商法》第614条规定,外国公司在韩国营业,须确定在韩代表人,并设立营业所或至少有一名代表人在韩国有住所;设立营业所的,须自设立之日起3周内在营业所所在地办理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在国外的,从通知到达之日起计算期限(第615条)。
登记前不得持续进行交易,违反规定进行交易的人须就该交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616条)。因此,不能在完成银行申报后就立即开始营业。
营业资金应如何汇入?
国内分支机构从境外总公司引进营业资金时,须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引进(第9-34条第1款)。通过其他途径汇入的资金,很难整理为营业资金引进实绩。
这一记录在签证阶段也会用到。法务部指南在D-7驻在人员申请签证发放认定及延期时,要求提交营业资金引进实绩(外汇买入证明书等)作为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证明。应从首次汇款起就保留银行材料。
申报内容变更时应怎么做?
办理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后如需变更申报内容,应以附件第9-9号格式(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变更申报书)附上变更事实证明材料;变更分支机构业务内容的,还须附业务计划书,向受理设立申报的机关提交(第9-33条第4款)。代表人、所在地或业务范围变更后迟迟不申报的情况很常见。登记事项变更时,还须另行办理变更登记。
把利润汇回总公司或关闭分支机构需要什么?
结算净利润汇出
分公司拟将结算净利润汇往境外的,须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办理,在附件第9-10号格式汇款申请书上附以下材料(第9-35条):
- 该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纳税证明
- 该会计期间净利润不低于营业资金引进额(即达到其百分之百),或超过1亿韩元的,须附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明
关闭国内分支机构
关闭国内分支机构时,须向受理设立申报的机关提交附件第9-11号格式关闭申报书;拟将处置国内资产所得款项汇往境外的,须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提交管辖税务署长签发的纳税证明(第9-37条)。外国公司自行关闭营业所的,准用《商法》第620条关于在韩财产清算的规定。
设立后长期不营业
营业所设立登记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始营业,或停业1年以上的,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命令关闭营业所(《商法》第619条)。
漏报会受到什么处罚?
与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运营相关的资金收付,属于《外汇交易法》上的资本交易(第3条第1款第19项戊目,《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第1款)。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进行资本交易的,可被处以1亿韩元以下罚款(《外汇交易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违反金额超过总统令规定金额的,适用刑事处罚规定(第29条第1款第3项)。即使金额不大,按顺序完成申报也更稳妥。
官方依据(已核对原文)
- 《外汇交易规定》(财政经济部告示第2026-103号,2026年9月16日施行)第9-32条(适用范围及分类)、第9-33条(设立申报及变更等)、第9-34条(营业资金等的引进)、第9-35条(结算净利润的对外汇款)、第9-37条(国内分支机构的关闭等)
- 《外汇交易法》第3条第1款第19项戊目(资本交易定义)、第18条(资本交易申报)、第29条(罚则)、第32条(罚款)
- 《商法》第614条(代表人、营业所的设立与登记)、第615条(登记期间的起算点)、第616条(登记前禁止持续交易)、第619条(营业所关闭命令)、第620条(在韩财产的清算)
- 法务部签证、居留业务各资格指南(2026年9月)驻在(D-7):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及营业资金引进实绩
本文已于2026年10月3日对照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现行条文及法务部指南(2026年9月版)原文核对。法规修订频繁,申请前请再次确认。
A-One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A-One行政士事务所可协助制作国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关闭申报书及附件,准备向外汇银行提交的材料,以及派遣员工的D-7材料。登记申请属于法务士业务,法人税申报与审计证明属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业务,纠纷与诉讼属于律师业务,我们会与相关专业人士配合办理。
常见问题
Q. 联络事务所可以向韩国客户销售产品吗?
根据《外汇交易规定》,事务所不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仅执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营业功能(第9-32条第2款)。如需开展营利活动,应考虑分公司或法人形式。
Q. 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向哪里提交?
原则上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负责人申报。以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证券或保险相关业务、其他法令不允许的业务为目的的分支机构,须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第9-33条)。
Q. 完成外汇银行申报后就能马上营业吗?
不能。根据《商法》,外国公司设立营业所后须在3周内登记,登记前不得持续交易;违反规定进行交易的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614条、第616条)。
Q. 营业资金可以汇到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吗?
营业资金须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引进(第9-34条)。该记录还会作为D-7签证及延期材料中的营业资金引进实绩,因此应从一开始就使用银行途径。
Q. 把分公司利润汇回总公司需要什么?
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提交汇款申请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纳税证明。净利润达到营业资金引进额以上或超过1亿韩元的,还需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明(第9-35条)。
Q. 关闭分支机构时,剩余资金可以汇回总公司吗?
须向受理设立申报的机关提交关闭申报书;汇出处置国内资产所得款项时,须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提交管辖税务署长签发的纳税证明(第9-37条)。
Q. 只设立不营业会有问题吗?
设立登记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始营业或停业1年以上的,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命令关闭营业所(《商法》第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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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如需在申报设立分支机构前检查业务范围、办理变更或关闭申报,或准备派遣员工的D-7材料,请提供总公司材料和目前的申报内容。可使用韩语、英语、中文、日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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