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D-8、E-7 签证区别全面对比 —— 我的情况到底适合哪一种
由海外总部派驻的走 D-7,本人出资在韩国设立法人的走 D-8,被韩国企业录用的则走 E-7。
这三类签证分别面向:仍在海外总部任职的派驻人员、计划在韩国设立法人的外国投资者,以及已确定被韩国国内企业录用的专业人才。
本文将从资格依据与条件、实际审查中最容易卡住的环节、材料与办理流程,一直到停留资格变更路径,按实务标准逐一对比。
D-7、D-8、E-7 签证区别,一句话就能分清
是出钱、是派驻,还是被雇佣
这三类签证的停留目的本身就完全不同。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你在韩国的身份是投资者、驻在员,还是被雇佣者。
D-7 是在保持与海外总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被派驻到韩国分公司、联络事务所或子公司的形态。
D-8 面向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完成外国人投资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必要专业人才。
E-7 则仅在法务部指定的职种范围内,由韩国企业聘用外国人时才会开启的通道。
三类资格均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之 2(长期停留资格)为依据。
一眼看懂的对比表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 D-7(驻在) | 海外总部派驻的驻在员 | 总部连续任职经历是关键 |
| D-8(企业投资) |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必要人才 | 需先完成外国人投资申报与登记 |
| E-7(特定活动) | 从事法务部指定职种的专业人才 | 适用国民雇佣保护审查标准 |
| 邀请主体 | D-7·E-7 为韩国法人,D-8 为本人投资 | D-8 有时由本人担任邀请主体 |
| 资本投入 | D-7 无 / D-8 有 / E-7 无 | 金额标准参见下文 |
| 家属随行 | 三类资格均可申请 F-3 随行 | 需另行审核条件 |
注意: 三类资格的具体审查标准会随法务部停留管理指南不定期修订。 按去年标准准备的材料,今年未必能原样通过,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是否适用最新规定,需结合本人情况向主管机关确认。
D-7 驻在签证 —— 成败取决于总部任职经历
适用对象与基本条件
D-7 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派驻到已进入韩国市场的外国企业分公司、办事处的驻在员;另一类是由韩国企业的海外法人派回的人员。
核心只有一点。
派驻前在海外总部连续任职达到一定期限的经历,必须能通过书面材料清楚体现。
仅凭一张在职证明是不够的,工资发放记录与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必须相互吻合。
同时还要审查分公司设立申报、营业所登记等能证明韩国机构实体存在的材料。
实务中容易卡住的环节
问题通常就出在这一步。
如果韩国分公司只停留在纸面上,办公场所、人员、交易业绩都是空的,派驻必要性本身就无法获得认可。
总部任职期限算下来差几天的情况也很常见。
差别往往就在这里。
同样的时间长度,如果合同形式是承揽或顾问,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连续任职。
最近有一个类似案例,仅仅因为总部的任职形态不同,整个准备方向就完全改变了,而这种判断必须看到合同原文才能作出。
D-8 企业投资签证 —— 比投资金额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说明
适用对象与基本条件
D-8 的顺序是:先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完成外国人投资申报,将投资款汇入韩国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之后才能提交签证申请。
投资手续需通过产业通商资源部、外汇银行以及 KOTRA Invest KOREA 的窗口办理。
法人设立登记、营业执照(事业者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必须依次办妥,签证审查才会启动。
最低投资金额标准由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规定,且能否获得认可会因本人的持股结构而异,因此必须事先审核。
实际审查中的关键卡点
D-8 的重点不在材料数量,而在资金说明。
即便账户里有钱,只要这笔钱的来源脉络不清晰,事情立刻就会变复杂。
是本人名下资金、借贷款项,还是第三方资金——一旦这一点暴露,审查结论就会不同。
事业计划书首先看的是说服力,而不是篇幅。
租赁合同上的办公场所是否为可实际经营的空间、是否与业种相符,也属于现场核查对象。
实务提示: 请务必在汇款前先确定投资结构。 一旦汇款完成,持股比例和资金路径都很难回退,连外汇交易申报也会跟着出问题。 仅仅因为顺序颠倒而被拖延数月的情况确实发生过。
准确的费用与办理流程,请通过专业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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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 特定活动签证 —— 成败取决于职种代码与国民雇佣
首先要做职种匹配
E-7 必须先落入法务部公布的职种目录,才有申请的起点。
目录之外的工作内容,无论说明得多充分,资格也不会开启。
最常被忽略的一点,是职务说明书与职种代码相互不一致。
招聘公告、劳动合同、职务说明书上写明的工作内容,必须能串成一条线。
各职种的具体要求,可在 HiKorea 的公告中确认是否已修订。
学历·经历条件与企业条件
申请人一方,审查的是与该职种相关的学位,或相关领域的从业年限。
如果学位专业与所担任的工作关联性不强,往往就在这一环节被驳回。
企业一方,则受国民雇佣保护审查标准的约束。
相对于韩国籍雇员人数所允许聘用的外国人比例、销售规模、薪资水平,都会一并纳入审查。
允许人数比例与薪资基准线每年都会调整,因此贵公司今年最多可聘用几人,请通过咨询确认。
| 区分 | D-7 | D-8 | E-7 |
|---|---|---|---|
| 身份 | 派驻驻在员 | 投资者·必要人才 | 被雇佣专业人才 |
| 前置手续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外国人投资申报·登记 | 职种确认·录用确定 |
| 审查核心 | 总部连续任职经历 | 投资款来源与经营实体 | 职种匹配·国民雇佣 |
| 企业条件 | 韩国分公司的实体性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销售额·本国人雇佣规模 |
| 常见卡点 | 任职期限认定 | 资金流向说明 | 职务与专业不符 |
哪一种更有利 —— 按情况选择的标准
按案例来划分
如果仍持续隶属于海外总部,在韩国工作只是阶段性安排,那么 D-7 最为自然。
如果打算本人出资、在韩国直接经营业务,那就是 D-8。
如果已收到韩国企业的录用邀请且没有出资计划,那么除 E-7 之外别无选择。
也有界限模糊的区间。
如果是总部出资入股设立韩国法人、再把本人派驻过来的结构,那么 D-7 与 D-8 两条路都可能打开,哪一种更有利,取决于持股比例和今后的停留规划。
通向长期居留的路径
D-8 在满足一定停留期限与投资维持条件后,可以考虑申请 F-2 居住资格。
E-7 也有基于积分制的 F-2 通道。
D-7 由于是保持总部隶属关系的结构,其长期定居路径的设计与另外两类资格不同。
这一点若处理不当,几年后申请 F-5 永住时,就会暴露出停留经历中断的问题。
这正是选择第一张签证时就必须把三年后的身份一并规划进去的原因。

材料与流程 —— 准备顺序会改变结果
通用材料与各资格追加材料
| 区分 | 通用材料 | 各资格追加材料 |
|---|---|---|
| 申请人 | 护照、标准规格照片、申请表 | D-7 总部在职·工资证明 |
| 企业 |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誊本 | D-8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 |
| 活动 | 工作单位信息、活动计划 | E-7 职务说明书、学位·经历证明 |
| 资金 | — | D-8 汇款凭证、资金来源说明材料 |
| 场所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 可能成为现场核查对象 |
学位、经历证明等在海外签发的文件,必须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且各国的办理方式不同。
办理流程
- 资格判定与结构设计
- 推进前置手续(分公司设立 / 外国人投资申报·汇款 / 录用确定)
- 法人登记与营业执照办理
- 材料准备及翻译·公证
- 申请签证签发认定书,或申请停留资格变更
- 审查及补充材料应对
- 签发后办理外国人登记
处理时长因各出入境·外国人厅而异,且随主管机关和申请时期波动较大。
办事指南可在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查询。
申请前最容易漏掉的几点
首先要分清:是走停留资格变更,还是回本国办理签证签发认定书。
根据现有停留资格,有些情况下在韩国境内变更是被封堵的,此时如果申请错方向,只会白白浪费时间。
如果停留期限临近届满,可选项会进一步减少。
在临近届满时才开始准备,一次补充材料要求就可能让你超过期限。
检查清单
- 以现有停留资格,是否处于可在韩国境内变更的状态
- 企业实体材料(办公场所·人员·交易)是否齐备
- 海外签发文件的海牙认证是否已准备好
- 若走 D-8,汇款前投资结构是否已确定
- 若走 E-7,职务说明书与职种代码是否一致
常见问题
Q1. D-8 和 E-7 哪一个获批可能性更高?
两类资格的审查侧重完全不同,很难简单比较。
D-8 取决于资金与经营实体,E-7 取决于职种匹配与企业规模。
需要先诊断自身条件在哪一侧较弱,方向才会清晰。
Q2. 先用 D-7 入境,之后可以转成 D-8 吗?
只要重新履行投资申报与登记手续,就可以考虑变更。
但如果原有的派驻结构与投资结构相冲突,就得从股权梳理重新做起。
Q3. 投资款需要准备多少?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令中规定了最低标准,且认可范围会因持股结构和业种而异。
费用因个案而异,我们会在免费咨询时准确说明。
Q4. 公司规模小的话,E-7 就完全办不了吗?
如果本国人雇佣人数与销售规模达不到基准线,就无法核出可聘用名额。
不过部分职种和业种可享受放宽适用,需查看公司资料后判断。
Q5. 可以带家人一起过来吗?
三类资格均可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 F-3 随行。
由于还附带停留期限与扶养能力证明等要求,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
Q6. 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因主管出入境·外国人厅和申请时期不同,差异较大。
一旦收到补充材料要求就会相应延后,因此在首次提交时就把说明做到位反而更快。
需要专业咨询吗?
D-7、D-8、E-7 的材料清单看似相近,但审查时关注的点截然不同。
一旦资格判定失误,就可能出现连汇款和登记都要回退的局面。
请先确认:在你的情况下,究竟哪一类资格是开放的。
- 电话: 02-363-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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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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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景行政士事务所服务介绍
- 停留资格判定及签证结构设计(D-7 / D-8 / E-7)
- 外国人投资申报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外资法人设立登记及营业执照办理
- 签证签发认定书申请、停留资格变更·延长
- 家属随行(F-3)及 F-2·F-5 长期居留路径设计
- 补充材料应对及与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
费用因个案而异,我们会在免费咨询时准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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