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联络办事处设立方法及许可活动完整指南,实务中最常受阻的环节
联络办事处是外国总部在韩国不开展营业活动的范围内,为市场调研、联络、信息收集而设立的非营业据点。
完全禁止产生收益的交易或合同签订,依据《外汇交易法》申报后取得固有编号即可运营。
下面按照实务流程,从设立程序、许可与禁止活动的边界,到经常卡住的资料以及事后申报义务,逐一展开。
联络办事处是什么,为什么选择它
联络办事处是外国法人在韩国境内不从事营业活动的国内营业场所。
它不属于法人设立,更接近外国总部的非营业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韩国法人资格。
与分公司、法人的区别
最容易混淆的就是分公司与联络办事处之间的界限。
分公司可以开展营业活动,并且需履行法人税申报义务。
而联络办事处本身无法营业,只能依靠总部资金运营,不在韩国产生任何收益。
| 区分 | 联络办事处 | 外国企业分公司 | 外商投资法人 |
|---|---|---|---|
| 营业活动 | 不可 | 可以 | 可以 |
| 法人资格 | 无 | 无(总部一部分) | 韩国独立法人 |
| 申报依据 | 外汇交易法 | 外汇交易法 | 外商投资促进法 |
| 税务申报 | 仅代扣代缴 | 法人税申报 | 法人税申报 |
哪类公司会选择联络办事处
最常见的是在正式进入韩国市场之前,希望先观察市场情况的总部。
如果一开始就直接设立法人,后续清算成本较高,因此在 1~2 年的市场调研阶段先设联络办事处的情况非常普遍。
主要用途包括制造商总部接待韩国买家、支持总部广告与宣传、收集信息等。
联络办事处许可活动与禁止活动的边界
核心要点只有一句:在韩国境内任何产生收益的行为都被禁止。
允许的非营业活动
- 总部产品与服务的市场调研
- 代替总部进行信息收集与汇报
- 总部与韩国客户之间的联络、翻译支援
- 分发总部的广告与宣传材料
- 接待总部出差人员、安排会议
- 将韩国客户的投诉转达至总部
经常踩雷的禁止活动
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正是这条边界。
- 在韩国境内直接签订合同
- 在韩国境内销售、中介或代理货物
- 总部产品在韩国境内产生销售收入
- 向韩国客户开具报价单或税务发票
- 收取手续费、佣金
表面上看似市场调研,但只要实际推进到促成交易的阶段,就会被认定为营业行为。
这一环节如果把握不严,事后稽查时可能被要求转为分公司或被处以罚款。
注意: 一旦以联络办事处名义向韩国客户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立刻会被视为营业活动,存在违反《外汇交易法》的风险。
联络办事处设立流程一览
设立流程是:备齐外国总部的资料后,向韩国外汇银行申报,再到税务机关领取固有编号证。
与法人设立不同,无需登记手续。
分阶段流程
| 阶段 | 内容 | 办理机构 |
|---|---|---|
| 1 | 准备外国总部决议书、登记簿等资料 | 总部所在国 |
| 2 | 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 | 总部所在国 |
| 3 | 依据《外汇交易法》进行设立申报 | 外汇银行 |
| 4 | 申请固有编号证 | 主管税务机关 |
| 5 | 租赁办公室、开设银行账户 | 韩国 |
| 6 | 申请驻在员签证(D-7 等) | 出入境与外国人厅 |
申报依据明确写在《外汇交易法》第 18 条及《外汇交易规定》中。
具体的外汇申报表格需要从外汇银行获取,每家银行所要求的资料细节会略有不同。
总部需要准备的资料
- 总部登记簿誊本或营业执照
- 总部章程
- 韩国办事处设立决议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 代表人选任文件
- 总部财务报表
总部资料需经当地公证后,再办理海牙认证或韩国领事认证。
如果总部所在国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则必须走领事认证路径,因此各国流程会有差异。
实务提示: 若总部决议书中遗漏"在韩国设立联络办事处,且不开展营业活动"这一表述,申报阶段经常会被要求补充材料。
经常卡壳的资料与审查要点
设立程序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常因资料中的一行格式问题而被退回。
总部资料的翻译与公证
如果总部资料不是英文,需要附上韩语译本,并由总部确认翻译准确性或办理翻译公证。
特别是中国、日本总部,公司形态名称的译法若不规范,银行往往会要求重新提交。
总部资金汇款流向说明
由于联络办事处在韩国没有收入,运营经费需由总部汇款支付。
如果总部汇款除工资、租金以外还有其他名目,可能成为《外汇交易法》项下的其他申报对象,资金流向说明若不充分,会立刻产生问题。
办公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名义
承租人名义通常会在外国总部名义或韩国代表人个人名义之间二选一。
申请固有编号证时,如果租赁合同上的名义与总部公司名不一致,税务机关会额外要求说明。
实务提示: 在签订办公室合同之前,请先确定总部名称的标注方式(英文全称、韩文译名)。哪怕合同上差一个字,补正都会再耗费时间。
设立流程看似简单,但成败往往取决于总部决议书的措辞、汇款名目以及租赁合同名义中的一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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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办事处的运营与事后义务
设立完成并不意味着结束。运营阶段如果疏忽以下事项,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被要求转为分公司。
每年的申报与报告义务
- 向外汇银行报告运营情况
- 整理总部汇款明细
- 向税务机关进行代扣代缴申报(员工工资)
联络办事处不属于法人税申报对象,但员工工资的代扣代缴义务依然存在。
须按照国税厅的指引,按月或按半年办理代扣税申报。
被怀疑为营业活动的瞬间
- 向韩国客户开具发票
- 在韩国境内储存货物或运营库存
- 代替总部在合同上签字
- 韩国员工与韩国客户协商价格
上述情形一旦累积,事后稽查时可能收到转为分公司的通知。
一旦转为分公司就会产生法人税申报义务,因此从一开始就明确活动范围更稳妥。
关闭程序
关闭联络办事处时,同样需向外汇银行办理关闭申报,并到税务机关办理固有编号停业申报。
剩余总部汇款的清理、员工离职处理、租赁终止等事项需要一并完成。
与驻在员签证(D-7)的衔接
联络办事处的代表人或驻在员通常以 D-7(驻在员)签证入境。
审查重点包括在总部任职 1 年以上的要求、职务以及在韩国的活动范围。
经常卡壳的部分
- 在总部任职不足 1 年
- 总部职务仅限于销售岗位,驻在理由不充分
- 韩国办事处的活动计划被写得像营业活动
签证申请书中如果将韩国活动写成营业性质,将与联络办事处的申报内容产生冲突。
虽然Hi Korea 上有指引,但能否依据本人履历及总部职务获批,仍需逐案审查。
注意: 在总部任职 1 年这一要求,关于是否合并计算总部及关联公司履历、是否承认同一集团内调动等问题,会因案情不同而出现出入境审查官判断不一的情况。
常见问题
Q1. 联络办事处也会取得营业执照吗?
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发放的不是营业执照,而是固有编号证。
被归类为不能开具税务发票的非营利、非营业形态。
Q2. 可以雇佣韩国员工吗?
雇佣本身是可以的。
但工资必须由总部资金支付,员工的工作内容也必须限定在市场调研、联络等非营业事务上。
代扣代缴申报义务依然存在。
Q3. 可以以联络办事处名义开设韩国银行账户吗?
取得固有编号证后,可在外汇银行开设运营用的韩元账户。
但如果有销售款项入账,会被怀疑为营业活动,因此账户应主要用于接收总部汇款及支出运营经费。
Q4. 总部位于美国、中国、日本,流程会不同吗?
总部资料的认证方式(海牙认证 vs 领事认证)、翻译要求程度、决议书格式都会有所不同。
根据总部所在国不同,准备时间相差 1~3 周的情况非常常见。
Q5. 联络办事处之后可以转为法人或分公司吗?
可以。
需先办理联络办事处关闭申报,再以外商投资法人设立或外国企业分公司申报形式重新办理。
由于关闭与新设捆绑进行,转换节点上办公室、员工、账户的整理会同时推进。
Q6. 联络办事处可办的签证只有 D-7 吗?
代表人或驻在员通常使用 D-7。
但根据总部职务、在韩国的角色以及总部规模,有时也需要考虑 D-8 等其他居留资格,需要逐案判断。
是否需要专业咨询?
联络办事处并非一次申报就能解决,而是设立 → 签证 → 运营 → 事后报告一条线串起来的结构。
总部决议书措辞、汇款名目、租赁名义、签证活动计划书一旦相互矛盾,就会在某一环节被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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