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仅独自办理营业登记的个体经营体,难以成为企业投资(D-8)的投资对象。因为D-8以属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大韩民国法人(法人投资,D-8-1)或大韩民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企业(个人企业投资,D-8-3)为前提。如果不设立法人而独自经营个体业务,需要研究贸易经营(D-9)外国人个体经营者的要件,即引入3亿韩元以上的外资。
本文面向准备在韩国独自开展小型贸易、批发零售或服务业务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有人认为"投入资金并办了营业登记就能拿到D-8",于是在短期滞留期间开始经营,结果滞留资格变更受阻,因此先整理三条路径的差异。
要点摘要
- D-8-1以已完成设立的大韩民国法人为对象,D-8-3是投资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
- 曾有法院判决认为,外国人的单独个体经营体既非大韩民国法人,也非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不属于外国人投资企业
- 独自经营时:贸易经营(D-9)外国人个体经营者,例如引入3亿韩元以上外资并完成营业登记的个体经营者
- 短期租赁(未满6个月)、纯住宅租赁、网上经营场所原则上不被认可为营业场所
- 贸易经营(D-9)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2年
1. 外国人独自开设的个体经营体能成为D-8的投资对象吗?
很难。法人投资(D-8-1)以属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大韩民国法人的必要专业人员为对象,且仅限已完成设立的法人。个人企业投资(D-8-3)要求投资对象是大韩民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企业,投资金额1亿韩元以上、持有出资总额的100分之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
实际案例中,一名以短期商务资格入境的外国人投资5000万韩元经营汽车零部件和家电批发零售业,申请变更为D-8被拒。法院认为,要成为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必须是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该经营体没有被认定为法人的依据,申请人也不是韩国国民而是外国人,因此不能属于外国人投资企业。上级法院也维持了这一结论。不过,这是对个别案件的判断,自己的业务是否适用同样结论,需根据业务结构视个案向出入境机关确认。
2. 那么可以选择哪些路径?
| 路径 | 经营形态 | 核心要件 |
|---|---|---|
| 法人投资(D-8-1) | 设立大韩民国法人 | 投资金额1亿韩元以上,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分之10以上,或签订派遣・选任高管合同 |
| 个人企业投资(D-8-3) | 以共同代表身份参与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 | 投资金额1亿韩元以上,出资总额的100分之10以上,作为共同经营者的韩国国民营业资金1亿韩元以上 |
| 贸易经营(D-9)外国人个体经营者 | 外国人单独个体经营 | 引入3亿韩元以上外资后办理营业登记,或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3亿韩元以上并取得投资企业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
如果想独自经营但投资规模不足3亿韩元,也可以一并研究设立法人以满足D-8-1要件的方法。不过也要考虑到,投资金额不足3亿韩元的D-8投资者需提交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等追加材料,并成为精细审查对象。
3. 贸易经营(D-9)外国人个体经营者的要件是什么?
外国人个体经营者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对象如下:
- 新经营者:依外汇交易法及外汇交易规定引入3亿韩元以上外资,依附加价值税法完成营业登记后,准备在韩国经营公司或从事营利事业的个体经营者
- 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在韩国投资3亿韩元以上并取得投资企业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在适用投资资金引入等要件时,这一类型也被称为"个体经营者(D-9-4)"。新设经营者要件中的3亿韩元,必须是依外汇相关法令引入的外资。
4.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申请书、护照、手续费
- 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许可证(相关者)、投资企业登记证(持有者)
- 共同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经营者年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者)
- 营业资金引入相关证明材料(汇款确认书、外汇购买证明书、海关申报单、本国海关出口申报单等)
- 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材料(物品采购收据、办公室装修费用、韩国银行账户收支明细等)
- 营业实绩证明材料(仅限变更资格前持短期签证从事过营业行为的情况)
- 住所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存在证明材料(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办公空间・招牌照片等)
营业场所如为短期租赁(未满6个月)、纯住宅租赁或网上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认可,仅在因业务性质确有必要时例外允许(仓库租赁合同等)。
5. 哪些滞留资格不能直接变更?
以下滞留资格不允许变更为外国人个体经营者:技术研修(D-3)、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其他(G-1)、纯观光及团体观光(C-3-2)、医疗观光(C-3-3)、打工度假(H-1)、访问就业(H-2)。打工度假(H-1)仅对协定不允许变更资格的国家(法国、爱尔兰、英国)国民不予变更。
另外,该制度实施前已持企业投资(D-8)资格滞留的个体经营者,即使原有投资金额不足3亿韩元也可以;但如因超过再入境期限等原因丧失D-8资格,则须与新经营者一样满足资本金3亿韩元的要件。
6. 要继续滞留,需要管理哪些事项?
贸易经营(D-9)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2年。延长滞留期间时,外国人个体经营者须证明业务正常经营,提交所得金额证明、纳税证明书、纳税事实证明等。证明书须为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文件;纳税实绩偏低或没有时,可能被要求追加材料。相关者须提交通过代扣代缴、雇佣保险等证明连续雇用韩国国民6个月以上的材料;办理外国人登记时,相关者须提交雇用国民预定承诺书。
7. 常见问题
- 短期滞留期间只办理个体经营登记,就申请变更为D-8
- 3亿韩元中有一部分在韩国筹集,未满足外资引入要件
- 以住宅单间或网店地址作为营业场所提交
- 以未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取得营业场所
- 延长时提交已超过30日的纳税相关证明书
8. 에이원 행정사사무소(A-One Certified Administrative Agent)可以协助什么?
我们根据业务计划和资金规模,梳理设立法人(D-8-1)、与韩国国民共同经营(D-8-3)、贸易经营个体经营者(D-9)中哪种结构合适,并核对资金引入、营业场所和材料准备。审查结果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因此无法承诺任何结果,也不承办诉讼或出庭代理(超出行政士业务范围)。
常见问题
外国人独自办理营业登记能拿到D-8吗?
D-8以投资大韩民国法人或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为前提,外国人单独个体经营体很难获得。法院也有同样意旨的判决。
独自经营需要引入多少资金?
贸易经营(D-9)外国人个体经营者,例如依外汇规定引入3亿韩元以上外资并完成营业登记的情形属于对象。
可以用住宅地址办理营业登记吗?
纯住宅租赁、未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网上经营场所原则上不被认可为营业场所,仅在因业务性质确有必要时例外。
以观光身份入境后可以马上变更吗?
纯观光及团体观光(C-3-2)、医疗观光(C-3-3)等部分滞留资格不允许变更为外国人个体经营者,因此可能需要考虑出境后的程序。
每次可以获得多长的滞留期间?
贸易经营(D-9)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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