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海外子公司(A)与韩国国内的另一家子公司(B)拥有同一母公司(C)时,A公司与B公司互为关联公司;不经过总部、直接从A公司调往B公司的人员,也可以获发驻在(D-7)签证。不过,被派遣者必须是必要专业人员,原则上还需在海外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
本文面向跨国集团韩国法人的人事、法务负责人,以及准备从海外关联公司调往韩国关联公司的员工。为便于在因"只有母公司总部直接派遣才能办D-7"的想法而调整派遣结构之前先行确认,下面先整理关联公司的认定范围和所需材料。
要点摘要
- 同一母公司(C)旗下的海外子公司(A)与韩国子公司(B)互为关联公司,从A直接调往B也属于D-7签证对象
- 海外公司(C)的成员对A、B两家公司分别持有超过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100分之50的份额时,两家公司也互为关联公司
- 基本要件:在海外公司工作1年以上 + 作为必要专业人员派往韩国关联公司
- 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项目者,以及派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的必要专业人员,不适用1年工作要件
- 符合企业投资(D-8)条件者属于D-8对象,而不是D-7
- D-7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3年
1. 不是总部,而是从海外子公司派来,也能办D-7吗?
驻在(D-7)的基本对象,是在外国公共机关、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或其他营业场所工作1年以上,并作为必要专业人员被派往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店或事务所工作的人员。这里的"关联公司"按法务部长官规定的范围认定。
该范围的第一种是兄弟公司关系。海外的一家子公司(A)与韩国的另一家子公司(B)拥有同一母公司(C)时,A公司与B公司互为关联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不经总部、从A公司调往B公司的人员也可以获发驻在(D-7)签证。例如,欧洲集团新加坡法人的管理人员调往同一集团的韩国法人,也可能属于不经总部的调动;具体能否认定,需视个案向出入境机关确认。
2. 具体哪些情形被认定为关联公司?
共有两种情形。
| 类型 | 结构 | 是否为关联公司 |
|---|---|---|
| 共同母公司型 | 母公司(C)在海外有子公司A,在韩国有另一家子公司B | A与B互为关联公司 |
| 成员持股型 | 海外公司(C)的成员对A和B分别持有超过股份总数100分之50的股份,或出资超过出资总额的100分之50 | A与B互为关联公司 |
第二种类型是指即使没有母公司直接持股,但同一批成员(股东)分别控制两家公司过半数的结构。规定写的是"超过",因此恰好一半的情况很难归入此类型。股权结构复杂时,建议用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股东名册等把关系清楚地呈现出来。
3. 1年工作要件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原则是在海外公司工作1年以上。以下情形不适用1年以上的工作要件:
- 准备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项目的人员
- 派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等的必要专业人员
另外,符合企业投资(D-8)资格者不属于驻在(D-7)对象。如果是在韩国关联公司持有投资股份的高管,应先确认D-8要件。
4. 什么人属于必要专业人员?
被派遣者必须是必要专业人员,范围分为三类:
- 高管:在组织内首要指挥组织管理、对决策行使广泛权限,仅接受董事会、股东一般性指挥监督的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或部门组织的目标与政策,拥有员工雇用、解雇权或其推荐权的人员
- 专家:具备对该企业服务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等不可或缺的高度专业且独有的经验与知识的人员
不属于必要专业人员的普通业务员工难以满足这一要件,是否符合需根据实际职务内容,视个案向出入境机关确认。
5.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需要哪些材料?
在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等从事驻在活动时,签证发放认定书的申请材料如下:
-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
- 邀请事由书
- 证明属于必要专业人员的材料(履历书、经历证明书等)
- 海外公司等在职证明书
- 派遣命令书
- 韩国分店等设立证明材料(分支机构或联络事务所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申报受理书复印件)
- 证明分支机构或联络事务所正常运营的材料(营业资金或联络事务所运营资金引入实绩;新设时提交运营计划书、纳税实绩等)
上述清单是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等驻在活动的标准,因此调往韩国关联公司(子公司)时,哪些材料可直接适用、如何提交证明A、B互为关联公司的资料,需视个案向出入境机关确认。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等,可以增减附件材料。
6. 入境后调到其他关联公司,需要重新申请许可吗?
驻在(D-7)至贸易经营(D-9)资格持有者在同一关联公司内调动时,收取所需材料后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动申报处理。材料包括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派遣命令书原件(外国总部出具)、同一关联公司证明材料(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以及追加或变更工作单位的营业资金引入证明、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 常见问题
- 只因员工属于海外子公司,就先在形式上把人调到总部再派遣,绕了远路
- 成员持股型结构中,其中一家公司的持股未超过100分之50
- 被派遣者是普通员工,而不是高管、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
- 缺少韩国关联公司的分支机构、联络事务所设立材料或运营证明
- 持有投资股份的高管未检讨D-8要件就申请D-7
8. 에이원 행정사사무소(A-One Certified Administrative Agent)可以协助什么?
我们帮助梳理集团股权结构是否属于关联公司范围,并核对必要专业人员证明资料与签证发放认定书材料。审查结果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因此无法承诺任何结果,也不承办诉讼或出庭代理(超出行政士业务范围)。
常见问题
从未在母公司总部工作过,也能办D-7吗?
如果在同一母公司旗下的海外子公司工作1年以上,并作为必要专业人员派往韩国关联公司,不经总部的调动也可以成为D-7签证对象。
不是母公司,而是同一批股东持有两家公司呢?
海外公司(C)的成员分别持有两家公司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超过100分之50时,两家公司互为关联公司。
海外工作不满1年就不行吗?
原则上需要1年以上,但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项目者,以及派往营业资金引入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等的必要专业人员,不适用1年工作要件。
D-7每次可以获得多长的滞留期间?
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3年。
来韩后调到其他关联公司怎么办?
在同一关联公司内调动时,提交派遣命令书原件、同一关联公司证明材料等,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动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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