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以百分之百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中工作的必要专业人员,变更为法人投资(D-8-1)滞留资格或延长滞留期间时,使用另行规定的提交材料清单。重点不是子公司自身的投资材料,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书和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以及证明子公司是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材料。
本文面向在韩国设有金融控股公司、并向其旗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派遣员工的外资金融集团人事与合规负责人。下面先确认这份清单与一般D-8-1清单的差异。
要点摘要
- 对象:具有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出资子公司的必要专业人员
- 材料: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记证・照片,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书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子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股东名册,海外总部的派遣命令书,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海外总部的第三国分支机构出具的派遣命令书也被认可
- 同一清单同时规定在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和滞留期间延长许可中
- 法人投资(D-8-1)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5年
1. 这份单独清单适用于谁?
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须具备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地位。第二,工作单位须是该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出资的子公司。第三,申请人须是该子公司的必要专业人员。
法人投资(D-8-1)的对象,是准备在属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大韩民国法人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要专业人员;仅限已完成设立的法人,在韩国国内招聘的人员除外。这些基本要件如何适用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在韩国招聘的员工,需视个案向出入境机关确认。
2.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具有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出资子公司的必要专业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标准规格照片
- 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书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
- 子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股东名册(证明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出资子公司的材料)
- 海外总部的派遣命令书(海外总部的第三国分支机构出具的派遣命令书也被认可)
- 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和滞留期间延长许可中列有同一清单,因此延长时按相同结构更新首次准备的材料即可。不过许可书、登记、股东名册的内容可能已有变化,延长时重新取得最新文件更为稳妥。
3. 与一般D-8-1材料有何不同?
| 项目 | 一般法人投资(D-8-1) | 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必要专业人员 |
|---|---|---|
| 外国人投资证明 | 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变动情况明细表原件 | 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书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 |
| 公司关系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 子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股东名册(全资证明)、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投资资金 | 投资资金引入相关证明材料(现金出资・实物出资) | 清单中无单独项目 |
| 派遣材料 | 驻在活动时注明派遣期间的派遣命令书及在职证明书 | 海外总部的派遣命令书(第三国分支机构出具亦可) |
| 其他一般项目 | 营业实绩证明书、滞留地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存在证明材料 | 清单中无单独项目 |
一般D-8-1以申请人所在法人自身的投资记录(投资企业登记证、股东变动情况明细表、投资资金引入明细)为中心审查。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清单,由控股公司的许可书、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以及证明全资子公司关系的材料构成。即使是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管辖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也可能视个案要求补充材料,提交前最好先确认。
4. 派遣命令书应由谁出具?
原则上是海外总部的派遣命令书,海外总部的第三国分支机构出具的派遣命令书也被认可。例如,总部在欧洲的金融集团通过香港地区总部下达人事任命时,该地区总部是否属于海外总部的第三国分支机构,需视个案向出入境机关确认,因此最好一并整理能说明出具主体与海外总部关系的集团组织资料。
5. 滞留期间与入境后的手续如何?
法人投资(D-8-1)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5年。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记时,提交申请书、护照原件、标准规格照片、营业执照及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法人企业时)、滞留地证明材料。企业投资(D-8)不属于变更・追加工作单位许可对象,而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处理,因此调往同一集团的其他子公司时也应确认这一程序。
6. 常见问题
- 不找金融控股公司、而去找子公司名义的投资企业登记证,结果判断为缺少材料
- 股东名册无法确认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出资(部分股份由其他股东持有)
- 申请人是在韩国直接招聘的员工,却没有事先确认是否适用D-8-1要件
- 没有资料确认派遣命令书的出具主体是总部或其分支机构
- 延长时未反映许可书、登记内容的变化,直接提交旧材料
7. 에이원 행정사사무소(A-One Certified Administrative Agent)可以协助什么?
我们确认金融集团的治理结构是否适用这份单独清单,核对控股公司・子公司材料与派遣命令书的构成,整理滞留资格变更・延长材料。审查结果由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判断,因此无法承诺任何结果,也不承办诉讼或出庭代理(超出行政士业务范围)。
常见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员工也能办D-8-1吗?
如果是具有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出资子公司的必要专业人员,可使用另行规定的材料清单申请D-8-1滞留资格变更・延长。
子公司没有自己的投资企业登记证怎么办?
这份清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书和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以及子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关键是证明子公司是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地区总部出具的派遣命令书可以吗?
海外总部的第三国分支机构出具的派遣命令书被认可。地区总部是否属于这种第三国分支机构,需视个案向出入境机关确认,因此最好一并准备能说明出具主体与海外总部关系的资料。
如果控股公司只持有子公司部分股份呢?
这份清单以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出资的子公司为对象。只持有部分股份时,请先向管辖机关确认适用哪种材料标准。
每次可以获得多长的滞留期间?
法人投资(D-8-1)每次可给予的滞留期间上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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