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D-8、E-7 签证的区别,哪一种适合你
自己出资投钱的走 D-8,由海外总公司外派的走 D-7,被韩国企业雇用的走 E-7。
对应的对象分别是:想在韩国设立法人或分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从海外总部调往韩国分支机构的员工、想在韩国公司就业的外籍专业人才。
本文将梳理三种签证的法律依据、实际审查中真正拉开差距的关键点、材料结构,以及选错之后如何变更的路径。
区分 D-7、D-8、E-7 签证差别的第一个问题
首先要看的不是签证种类,而是 “在韩国实际出钱的人是谁”。
按出资主体来划分
本人汇入外币、取得韩国法人股份的,属于 D-8。
本人不出资,而是由海外总公司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并派本人前来的,属于 D-7。
与出资无关、由已经存在的韩国公司雇用本人的结构,属于 E-7。
法律依据同在一张附表里
三种资格都并列规定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2 的长期居留资格之中。
D-7 是驻在,D-8 是企业投资,E-7 是特定活动。
虽然出自同一张表,但审查部门要看的材料性质完全不同。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最常见的情况是:法人已经设立,却没有走投资款汇入手续,导致 D-8 的要件从根上就不成立。
反过来,明明有海外总部,却硬要新设法人、把资金锁死的例子也不少见。
先定结构、再设公司,签证才跟得上。
D-8 企业投资签证 —— 比投资金额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说明
D-8 是一种“资金说明”排在“材料数量”前面的签证。
外国人投资申报是起点
必须满足《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 2 条及其施行令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与持股比例要求,才能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申报属于产业通商资源部主管的制度,通过外汇银行或 KOTRA 受理。
申报 → 外币汇款 → 法人设立登记 → 营业执照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这一顺序一旦颠倒,后面的环节会全部卡住。
实际审查看的是资金流向
账户里有钱,但资金流向说不清楚,照样会出问题。
必须能说明这笔钱在母国是如何形成的、从谁的账户出来、经由什么路径进入韩国。
一旦被认定为借款或第三方资金,投资的真实性就会被重新追问。
注意: 最低投资金额标准与认定范围会随着法令修订而变化。本人的汇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年度标准,需要向主管机关确认,最好在申报之前完成核对。
办公场所与经营实体
只租一个地址的虚拟办公室形式,在实地核查阶段就会成为弱点。
租赁合同、办公空间照片、实际开展经营准备的迹象需要相互印证,说明才立得住。
D-7 驻在签证 —— 证明总部与韩国机构之间的关系
D-7 首先看的不是本人的履历条件,而是 总部与韩国机构之间的关联性。
任职期限要求
在海外总公司连续任职达到一定期限,是前提条件。
尚未满足这一期限、仅凭一纸外派任命书就前来的,通常在这一步就会被卡住。
在职证明、工资发放记录、母国相当于社会保险性质的记录,三者必须能够相互对应。
分公司与联络处的性质
韩国机构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还是仅负责联络事务的办事处,提交材料会随之不同。
联络处以“不从事经营活动”为前提,如果把收入结构说错,反而会成为不利因素。
上市企业与规模相关的放宽
根据总部的规模或是否上市,存在要件适用有所差异的区间。
近期这部分的执行标准有过调整,本人所在公司属于哪个区间,最好逐案确认。
实务提示: 外派任命书上如果把职务和期限写得含糊其辞,审查官根本无法想象实际工作内容。要用文字明确写出在韩国管理什么、对接哪些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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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 特定活动签证 —— 职种代码与个人履历的匹配
E-7 的首要标准不是公司,而是 职种代码。
必须落在指定职种范围之内
如果不属于法务部指定并公告的职种,条件再好也很难受理。
职种分为专业人才、准专业人才、一般技能人才、熟练技能人才,各条线要求的履历各不相同。
具体职种与附件材料可在 HiKorea 的民愿指南中查询。
学历与经历的衔接
专业与职务对不上时,就需要用工作经历来弥补;而走经历路线时,任职期限的核算会变得相当严格。
如果经历证明上的负责业务只写了一行字,这一环就会显得薄弱。
雇用单位的要件
外籍雇员占本国国民雇员的比例、营业额规模、工资水平等公司方面的条件同样会形成门槛。
新设法人刚成立就想招聘 E-7 人才,卡在这道门槛上的情况非常常见。
注意: 分职种的公告和工资标准属于每年都会调整的项目。本人的职务是否在本年度适用标准之内,必须在申请前确认;职务越模糊,未经事前审查就贸然递交,越容易白白浪费时间。
三种签证一览对比
| 项目 | D-7(驻在) | D-8(企业投资) | E-7(特定活动) |
|---|---|---|---|
| 核心条件 | 海外总部任职经历 + 外派 | 以本人名义进行外国人投资 | 指定职种 + 韩国企业雇用 |
| 出资主体 | 总公司 | 申请人本人 | 无 |
| 韩国机构形态 | 分公司·联络处 | 外商投资企业 | 已有的韩国法人 |
| 优先审查的材料 | 总部在职·外派依据 | 投资申报·汇款凭证 | 学位·经历·雇用合同 |
| 最常卡住的环节 | 任职期限核算 | 资金来源说明 | 职种代码不匹配 |
| 家属随行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 流程阶段 | D-8 标准流程 | 备注 |
|---|---|---|
| 第 1 步 | 外国人投资申报 | 外汇银行或 KOTRA |
| 第 2 步 | 投资款外币汇入 | 汇款人与收款人名义须一致 |
| 第 3 步 | 法人设立登记 | 确定章程与股东构成 |
| 第 4 步 | 营业执照登记 | 主管税务机关 |
| 第 5 步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核发登记证 |
| 第 6 步 |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 | 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主管 |
各出入境事务所的办理时间存在差异,视具体案件而定,仅仅是受理机构的选择就可能改变整体进度。

签证选错后再变更会遇到的问题
居留资格变更更接近于重新申请
从 E-7 转到 D-8,投资要件必须从头重新搭建。
从 D-7 转到 D-8 时,资金究竟是总部的还是本人的,会再次成为争点。
“已经在韩国居留”这一事实并不能替代要件本身。
延期审查中暴露的弱点
首次签发时靠计划书或许能通过,但延期审查看的是 计划是否真的落地运转。
有些行业即便没有营业额也能说得通,有些行业一旦没有营业额立刻处于不利地位。
不了解这一差别地过完一年,到了延期的时点就没有时间补救了。
通往永居与居住资格的路径
D-8 与 E-7 在后续衔接 F-2、F-5 时,积分的计算方式各不相同。
如果有长期规划,现在以哪种资格起步,几年后的结果会截然不同。
近期就有类似案例,仅仅因为最初资格的选择不同,申请永居的时点就相差甚远。
申请前自查清单
- 是否已经确定在韩国实际出资的是本人还是公司
- 如果是投资款,能否用材料说明其在母国的形成路径
- 是否用工资记录核实过总部任职期限满足要求
- 将要承担的职务是否与 E-7 指定职种名称真正吻合
- 办公场所是否为实际空间,而非仅存在于材料上的地址
- 家属随行计划是否已反映在最初的资格选择中
- 三年后是否有转 F-2 或 F-5 的规划
如果其中有两项以上答不清楚,那么在收集材料之前先把结构重新理顺,反而更快。
常见问题
Q1. D-8 和 E-7 之间,哪一种获批可能性更高?
两种签证的审查重心不同,很难简单比较。
资金来源干净利落的,D-8 更有优势;学历与经历同职种精准吻合的,E-7 更有优势。
应先诊断自身条件在哪一侧更强;未做要件审查就贸然递交,重新申请的负担会很大。
Q2. 已经设立了韩国法人,还能申请 D-8 吗?
如果设立时没有走外国人投资申报和外币汇入手续,维持原状是很难的。
可以通过增资的方式重新搭建结构,但能否成立取决于现有股东构成。
Q3. D-7 要求总部规模不能太小吗?
比起规模本身,首先看的是总部的实体性以及韩国机构存在的必要性能否说明清楚。
不过根据规模和是否上市,确实存在放宽区间,本人公司属于哪一档,最好逐案确认。
Q4. E-7 职种代码界定模糊时怎么办?
以相近职种迂回申请、最终因与实际工作不符而被卡住的案例很多。
把雇用合同中的职务描述按照公告用语整理好,这项工作要排在递交之前。
Q5. 费用大概需要多少?
结构上是政府公告规费 + 行政办理费,具体金额随公司形态和委托范围而变化。
费用因个案而异,免费咨询时会为您准确说明。
Q6. 可以带家人一起来吗?
三种资格在制度上都允许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行。
随行资格的申请时点和所需凭证,会根据本人资格的办理进度而有所不同。
需要专业咨询吗?
选择签证种类这件事,排在收集材料之前。
结构一旦搭错,材料再多也会卡在同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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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D-8、E-7 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及居留资格变更
- 居留期限延长、家属随行资格申请
- F-2、F-5 转换事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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