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被注销:①企业申报停业;②外国投资者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或因减资全部消失;③以虚假缴纳出资的方式办理了登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4款)。②和③必须注销,①属于可以注销的事由。注销后须交还登记证明书,已享受的减免税可能被追征,以该公司为依据的D-8签证也需要重新评估。本文适合准备清算韩国法人或转让外资股份的外国投资者及实务负责人。
要点
- 法律规定的注销事由共三种:申报停业(可注销)、外国投资者股份全部消失(必须注销)、虚假缴纳出资(必须注销)。
- 只转让部分股份不属于注销事由,而是变更登记事项,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
- 收到注销通知(注销确认书)后,须向受托机构交还登记证明书;30日内未交还的,将公示注销事实。
- 注销后,可能依据《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5追征已减免的法人税、关税、取得税等。
- D-8-1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前提,注销前应先规划高管和员工的签证安排。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外国投资者完成出资缴纳或股份取得后,须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1款)。登记期限为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施行令第27条第1款),登记完成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施行规则第17条第3款)。
注销登记就是取消这一身份的处分。权限属于产业通商部长官,但注销事由的确认以及注销事实的通知、公示业务委托给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和外汇银行办理(施行令第40条第2款)。因此,企业通常会从KOTRA或往来外汇银行收到相关联系。
哪些情况会被注销登记?
| 事由 | 依据 | 结果 |
|---|---|---|
| 企业依据《附加价值税法》第8条第8款申报停业 | 法第21条第4款第1项 | 可以注销 |
| 外国投资者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企业,或因减资全部消失 | 法第21条第4款第2项 | 必须注销 |
| 以虚假缴纳出资的方式办理登记 | 法第21条第4款第3项 | 必须注销 |
如果只是部分转让股份,或因减资部分减少,不属于注销事由,而应办理变更登记(法第21条第3款第3项)。外资比例或商号变更时同样须变更登记(同款第4项)。变更登记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书、变更证明材料及登记证明书原件(施行规则第17条第2款)。
注销登记按什么流程进行?
- 确认事由:产业通商部长官每年至少确认一次是否发生注销事由(施行令第28条第1款),具体由KOTRA和外汇银行受托办理。
- 通知或公示:注销前须通知企业或进行公示(施行令第28条第2款)。通知使用附件第18号之2格式《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确认书》,可通过电子文件及信息通信网送达(施行规则第17条之2第1款)。
- 交还登记证明书:收到通知的企业须向受托机构负责人交还登记证明书(施行规则第17条之2第2款)。
- 未交还时公示:通知后30日内未交还的,将公示注销事实(施行规则第17条之2第3款)。
- 通报相关机关:注销内容会通报国税厅长、关税厅长以及曾向该企业提供支援的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施行令第28条第3款)。
注销登记后会有哪些变化?
追征已减免的税款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5将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注销登记列为追征事由。已减免的法人税、所得税须连同利息加算额一并缴纳(第1款第1项),已免除的关税、个别消费税、附加价值税(第2款第1项)以及已减免的取得税、财产税(第3款第3项)也属于追征对象。但因合并而解散导致注销等情形,可以不予追征(第5款第1项)。具体税额的计算和申报请与税务师确认。
因虚假出资被注销时的股份转让义务
因虚假缴纳出资(第21条第4款第3项)被注销的,外国投资者须在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企业。有不得已事由的,经批准可在6个月范围内延长(法第28条第6款第2项)。
对D-8签证的影响
法人投资(D-8-1)是授予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韩国法人)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的必要专业人员的居留资格(法务部居留业务指南)。申请延期时须提交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出入境管理机关会通过KOTRA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确认是否已注销,并用于签证及居留许可审查。以已注销的公司为依据很难满足D-8-1要件,因此应在注销前一并规划代表及员工的资格变更或出境安排。
注销前需要准备什么?
- 先确认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部分转让应在6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而不是注销。
- 理清停业顺序。向税务署申报停业(《附加价值税法》第8条第8款)、法人解散清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处理是各自独立的程序。
- 核查减免税记录。如曾享受法人税、关税或地方税减免,请提前与税务师评估追征风险。
- 检查外籍员工的居留资格。整理D-8持有人及随行家属的居留期限和后续安排。
- 确认登记证明书原件的保管位置。收到通知后须交还。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有哪些?
- 以为申报停业就万事大吉:登记证明书交还、税款追征、D-8居留需另行处理。
- 部分转让股份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外资比例变化须在60日内变更登记。
- 把登记证明书借给他人使用:转让、出借均被禁止(法第21条第6款),违反者可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法第37条第1款第4项)。
官方依据(已核对原文)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4款:产业通商部长官在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以撤销许可或注销登记;但符合第2项或第3项的,应当撤销许可或注销登记。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8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等)第1款至第3款、第40条第2款(委托KOTRA及外汇银行)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规则》第17条之2:以注销登记确认书通知、交还登记证明书、30日内未交还时公示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5:注销登记时追征减免税额(第1款至第3款)及因合并解散等例外(第5款)
- 法务部《居留业务各资格指南》(2026年9月)企业投资(D-8):D-8-1资格定义、延期提交材料(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通过KOTRA查询注销情况
本文已于2026年10月3日对照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现行条文及法务部指南(2026年9月版)原文核对。法规修订频繁,申请前请再次确认。
A-One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A-One行政士事务所可代为制作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登记处理所需的材料,并协助D-8持有人准备资格变更及延期材料。追征税额的计算与税务申报属于税务师业务,股份转让纠纷或诉讼属于律师业务,我们会建议与相关专业人士配合办理。
常见问题
Q. 申报停业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会自动注销吗?
申报停业属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4款第1项的注销事由,但法律规定此时"可以注销"。实务中由受托机构(KOTRA或外汇银行)确认事由后,发出注销登记确认书。
Q. 外国投资者只出售部分股份,会被注销吗?
不会。部分转让属于变更登记事项(法第21条第3款第3项),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书、变更证明材料及登记证明书原件。
Q. 收到注销登记确认书后需要做什么?
须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交还受托机构负责人。通知后30日内未交还的,将公示注销事实(施行规则第17条之2)。
Q. 注销后需要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吗?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5将注销登记列为追征事由,已减免的法人税、关税、取得税等可能被追征。因合并解散等情形另有例外,具体税额请与税务师确认。
Q. 代表持有D-8签证,公司被注销会怎样?
D-8-1是授予外商投资企业必要专业人员的居留资格,出入境机关会通过KOTRA系统确认是否注销。以已注销公司为依据很难延期,应在注销前规划资格变更或出境安排。
Q. 因虚假出资被注销后,股份如何处理?
须在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企业。有不得已事由的,经批准可在6个月范围内延长(法第28条第6款第2项)。
Q. 注销业务由哪个机构办理?
权限属于产业通商部长官,但注销事由确认及通知、公示业务委托给KOTRA和外汇银行(施行令第40条第2款)。登记证明书也交还给受托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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