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法人劳动合同书拟定指南 — 签证·薪资·劳动法实务核心
外籍法人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直接套用普通韩国公司的格式,在签证审查阶段就会立刻被卡住。 适用对象包括雇用持有 D-8、D-9、E-7 等就业·投资签证的外国人,或外商投资企业聘用韩籍·外籍员工的情形。 本文整理了合同书必备记载事项、签证联动条款、薪资·解雇规定,以及劳动厅申报等实务中经常受阻的关键节点。
外籍法人劳动合同书拟定指南的出发点
与一般劳动合同书的区别
表面看似简单,但外籍法人的合同书与签证居留资格直接挂钩。 一份劳动合同书会作为签证发放、延期、变更审查的核心凭证。 实务中,因合同书中一句措辞导致 E-7 签证被驳回的案例屡见不鲜。
适用法律与基本原则
首先应查阅劳动基准法第17条的书面明示义务,以及《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相关法律》。 即便是外国人,只要在韩国提供劳动,韩国国内劳动法同样适用。 无论国籍或签证种类,最低工资、周休津贴、退职金、四大保险加入义务一律相同。
注意: 以外国人身份为由对薪资或休息时间作不同规定,既违反禁止歧视原则,也违反劳动基准法。
必备记载事项 — 缺一项即可能导致合同书无效
法定书面明示义务事项
劳动基准法第17条要求以下事项必须书面交付。 任何一项遗漏,均会对雇主处以罚款。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 薪资 | 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 | 注明币种·账户 |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 每日8小时原则 |
| 休息日 | 周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否适用 | 5人以上事业单位 |
| 年假带薪休假 | 产生标准与使用方法 | 以入职日为准 |
| 工作地点 | 实际工作地址 | 区分总部·分支机构 |
| 工作内容 | 具体记载所担任职务 | E-7审查核心 |
外籍合同必须额外加入的条款
即使资料齐全,缺少以下条款也会在签证审查中被立即拦下。
- 注明居留资格(签证种类)
- 签证到期时自动终止或续签条件
- 是否交付外文译本
- 出入境·居留相关协助义务
- 四大保险·所得税源泉征收说明
各签证类别劳动合同书的差异 — E-7、D-8、D-9
E-7 特定活动签证
E-7 对职务适合性的审查极为严格。 实际审查中,合同书的"工作内容"项会被最优先审阅。 若职务与学历·经历不一致,会立即被驳回。
实务提示: 比起"市场营销负责人"这种抽象描述,改为"东南亚市场 B2B 销售及当地合作伙伴管理"这类具体表述,通过的概率会大幅提升。
收入要件标准每年依据Hi Korea公告变更,本年度适用标准请通过咨询确认。
D-8 企业投资签证
D-8 持有者若登记为本人法人的代表理事或高管,有时需以委托合同或高管薪酬协议而非普通劳动合同书来拟定。 如何界定其劳动者身份,将直接影响四大保险加入与否及税务处理。
D-9 贸易经营签证及其他
D-9、F-2、F-5、F-6 等不同居留资格下,合同书条款的优先顺序也有所不同。 特别是 F 类几乎没有活动限制,而 D 类则由合同书直接决定活动范围。
薪资·津贴条款中最容易卡住的部分
薪资构成与货币标注
核心在于这一点。 薪资应以韩元标注,如有外币支付条款,则必须明确汇率基准日。 仅写"按 USD 折算"而无基准日,极易引发欠薪纠纷。
| 区分 | 推荐标注 | 常见错误 |
|---|---|---|
| 基本工资 | KRW 每月定额 | 仅记载外币 |
| 折算基准 | 每月1日买卖基准汇率 | 漏写基准日 |
| 奖金 | 明确支付条件·时间 | "公司酌情"等模糊表述 |
| 津贴 | 按项目分别记载 | 并入基本工资处理 |
最低工资与综合工资制
即便采用综合工资制,也必须能够核算延长·夜间·休息日劳动时间。 若仅写"月薪 OO 万元包含所有津贴"而无计算依据,在劳动厅申诉时不会被直接认可。 近期此方面的行政解释已趋于严格,贵公司具体情况是否适用,建议由专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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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合同终止条款 — 纠纷最常爆发之处
试用期与解雇预告
试用期超过3个月后,即适用与正式员工相同的解雇程序。 即便写明"试用期内可自由解除",在法律上也不具效力。 30日解雇预告或支付30日普通工资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外国人。
签证到期与自动终止
很多人忽略的问题是:签证到期后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若未写入此条款,签证到期后公司也不能擅自终止合同。 反之,若因公司不配合签证延期导致签证到期,可能被认定为不当解雇。
注意: 仅写"签证到期自动终止"还不够,需同时载明公司的协助义务与程序,才能减少纠纷。

劳动厅申报与四大保险
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申报
E-9、H-2 等非专业就业签证有向雇佣中心申报的义务,而 E-7·D-8 等则根据具体要件,向雇佣劳动部的申报方式有所不同。 错过申报期限,不仅会被处以罚款,还可能影响日后聘用外国人的资格。
四大保险与税务
外国人原则上也需加入国民年金·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工伤保险。 根据国家间社会保障协定,部分项目可免除,但免除须经申请并附证明文件方可适用。 办理周期因主管公团而异,我们会为您寻找最快的办理路径。
外文译本与签署流程
译本交付义务
法律上仅韩文版即具效力,但实务中通常同时交付英文·中文译本。 若译本与韩文版内容不一致,适用"作出对劳动者有利解释"的原则。 此环节若不严谨,发生纠纷时公司几乎必败。
签字·盖章·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同样有效,但在签证申请时,出入境管理处有时会要求提供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签署日与劳动开始日不一致时,可能被视为入境前已订立合同,从而被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FAQ)
Q1. 与外籍员工仅签订英文合同书是否可以? A. 虽具效力,但向劳动厅·出入境提交时会被要求出示韩文版或公证译本。建议采用韩英对照版。
Q2. D-8 签证代表理事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吗? A. 视劳动者身份认定情况而定。多数采用高管薪酬协议方式,四大保险与税务处理也会随之不同。
Q3. 对外国人是否可适用不同的最低工资? A. 不可。无论国籍·居留资格,适用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Q4. 因签证到期导致合同结束时,退职金如何处理? A. 在职满1年以上者,即便因签证到期离职,仍可领取退职金。建议在出境前结清,以免引发纠纷。
Q5. 与在本国远程办公的外国人,适合签订何种合同? A. 多数情况下更适合签订服务·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如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无论合同形式如何,劳动法仍然适用。
Q6. 违反合同书,公司将承担何种责任? A. 违反书面明示义务者按项处以罚款,与薪资相关的违反行为可能构成刑事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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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法人的劳动合同书不仅是格式填写,而是一份牵涉签证·税务·劳动法的复合文件。 因合同书中的一句话导致签证被驳回,或因劳动厅申诉产生数百万韩元和解金的案例,在实务中反复出现。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到人事·劳务、签证联动合同书审查,全程陪伴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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