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主张,实务中必须确认的要点
外国法人在韩国申请专利并主张国内优先权时,必须自先申请日起1年内提交后申请。
适用对象是已在韩国特许厅提交过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外国法人。由于其基础是韩国本国申请而非母国申请,因此与条约优先权有所区别。
本文将系统介绍国内优先权主张的要件、与条约优先权的区别、外国法人在实务中容易忽略的环节,以及所需文件与办理流程。
什么是国内优先权主张
国内优先权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55条**。
该制度允许以已向韩国提交的发明为基础,在1年内将对该发明进行补充或改良后的内容再次提出申请,并享有先申请的申请日。
实务中最常用于以下情形:首次申请后获得了额外的实验数据,或希望扩大权利要求范围。
与条约优先权有何不同
条约优先权是依据《巴黎公约》,以母国(如美国、日本、中国等)申请为基础向韩国提交申请时所使用的制度。
国内优先权则是以韩国申请为基础,再次向韩国提交申请时所使用的制度。
这正是外国法人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简单梳理:母国申请→韩国申请属于条约优先权;韩国一次申请→韩国二次申请则属于国内优先权。
谁可以申请
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一致。
如果外国法人以韩国子公司名义提交先申请,而以总部名义提交后申请,则原则上不予认可。
此种情况下,必须事先办理申请人名义变更登记,优先权方可成立。
外国法人最易错过的12个月期限
自先申请日起**1年(12个月)**期满后,国内优先权主张本身即不再可行。
实务中最常遇到的瓶颈是:总部、海外律所与韩国代理人之间的决策环节过长,直到第11个月才委托办理。
| 项目 | 期限 | 备注 |
|---|---|---|
| 先申请日 | 第0日 | 以韩国特许厅受理日为准 |
| 国内优先权主张期限 | 1年 | 《专利法》第55条 |
| 优先权主张补正期限 | 后申请日起1年4个月 | 补正时须慎重审查 |
| 先申请视为撤回时点 | 后申请日起1年3个月 | 自动撤回 |
注意: 自后申请日起1年3个月期满后,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如希望仅保留先申请,应慎重决定是否主张国内优先权。
与母国优先权期限重叠时
有些情形下,先在母国提交申请,再通过条约优先权进入韩国,之后又希望以国内优先权方式提交补充申请。
此时计算基准并非母国申请日,而是韩国先申请日。
若按母国申请日计算期限,将直接错过法定时限。
发明的单一性与新增实施例
在后申请中加入新的实施例或改良发明是被允许的。
但先申请中未记载的部分,将以后申请日为基准日;仅先申请中已记载的部分,才能追溯至先申请日。
如果对该分界处理不严谨,在驳回理由通知阶段即会立即暴露问题。
国内优先权主张的办理流程
流程本身并不复杂,但外国法人常在委任状和译文环节遇到障碍。
| 步骤 | 内容 | 负责方 |
|---|---|---|
| 1 | 审阅先申请的说明书与附图 | 韩国代理人 |
| 2 | 撰写后申请说明书(标注优先权主张) | 韩国代理人 |
| 3 | 准备委任状(附海牙认证或公证) | 外国法人 |
| 4 | 向特许厅提交电子申请 | 韩国代理人 |
| 5 | 核对优先权主张声明及先申请号的记载 | 韩国代理人 |
申请书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 主张优先权的声明
- 先申请的申请号
- 先申请的申请日
- 区分先申请属于专利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
上述任何一项缺失,优先权主张均无法获得认可。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须在申请的同时一并记载,事后补充极为困难。准确的记载格式应同时参照特许厅的公告与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收录的《专利法》第55条原文。
委任状与翻译实务
外国法人委任韩国代理人时,需提供在母国签署的委任状原件。
根据国家不同,可能另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比委任状格式本身更频繁出现问题的是签字人身份。若未经董事会决议而由分公司经理签字,后续可能被特许厅下达补正命令。
实务提示: 若设有韩国子公司,由子公司代表签字的方式在许多案例中可省去单独的海牙认证。是否选择由总部直接申请还是经子公司申请,应结合未来的权利转让计划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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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实际最容易卡壳的环节
比文件更关键的是先申请与后申请之间的说明书一致性。
说明书不一致导致优先权失效的情形
在后申请中加入先申请所未包含的新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但该部分无法享有优先权效力。
优先权并非对后申请整体一并认可,而是按权利要求逐项判断。
实务审查中,此处恰恰是出现驳回理由最多的环节。
直接翻译母国说明书时的陷阱
将母国申请书直接翻译后作为韩国先申请提交,并在1年内按韩国实务调整权利要求再主张国内优先权——这是常见的操作模式。
此时,母国说明书中存在但韩国先申请中遗漏的内容,将无法享有优先权效力。
因此从先申请阶段起,就应预留后续补充的空间,将说明书的范围尽可能写宽。
发明人署名不一致
若母国按 First/Last 顺序记载发明人姓名,而韩国申请中采用了不同的写法,可能引发补正命令。
应自始统一先申请与后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方式。

优先权主张的效力与局限
优先权一经认可,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判断时点即追溯至先申请日。
但专利存续期间本身仍以后申请日起算。
效力所及范围
- 新颖性判断:以先申请日为准
- 创造性判断:以先申请日为准
- 现有技术资格:以先申请日为准
- 存续期间起算:以后申请日为准
- 请求审查期限:自后申请日起3年
优先权未被认可时的后果
若在这1年间,本人或第三方有过相同或近似的公开行为,一旦优先权失效,新颖性也将随之丧失。
尤其是在母国举办过学术发表或进行过产品上市时,最容易引发此类问题。
虽然可以通过自我公开例外主张(《专利法》第30条)予以补救,但适用要件较为严格,需逐案审查。
所需文件清单
- 先申请的申请号及申请日证明
- 先申请的说明书与附图副本
- 后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与附图
- 委任状(由总部签字,必要时附海牙认证)
- 法人登记证明或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发明人名单(中英文/韩文署名须统一)
- 转让证明(发明人→法人)※ 视母国法律体系而异
注意: 美国及部分欧洲国家采用发明人个人作为申请人的制度,因此在韩国申请时,可能另需"发明人→法人"的转让证明。这一环节因母国法律体系不同而存在差异,总部知识产权负责人应与韩国代理人提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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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Q1. 以母国申请为基础向韩国提交申请时,也可以使用国内优先权吗? 不可以。以母国申请为基础的属于条约优先权(《巴黎公约》),仅以韩国先申请为基础的才属于国内优先权。两者是不同的制度。
Q2. 先申请是实用新型,能否将后申请改为专利并主张国内优先权? 可以。《专利法》第55条规定,先申请无论是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均予认可。但由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不同,需事先与代理人共同审查。
Q3. 1年期满后就完全无法补充申请了吗? 国内优先权主张已不可能。但仍可通过分案申请、变更申请或独立的新申请重新规划权利化策略。具体能否适用需逐案审查。
Q4. 提交后申请后,先申请会如何处理? 自后申请日起1年3个月期满后,先申请将自动视为撤回。如希望保留先申请,则需放弃优先权主张或另行制定策略。
Q5. 申请时使用外国总部名义,后续希望将权利转移至韩国子公司,应在何时办理? 最简洁的方式是在申请前完成名义整理。申请后办理名义转让则因登记前后阶段不同而流程与费用各异。具体处理时点请通过咨询确认。
Q6. PCT 申请与国内优先权能否同时使用? 可以。常见的组合是:韩国先申请→在 PCT 申请中主张优先权;或韩国先申请→国内优先权后申请→PCT 申请。但期限计算较为复杂,需事先做好整体设计。
需要专家咨询吗?
外国法人的专利申请与国内优先权主张涉及期限管理、说明书一致性、委任状形式等多个环节,往往相互交织。
如果先申请已过去6个月以上,或母国与韩国申请之间存在说明书差异,应尽快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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