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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法人解雇程序与不当解雇实务指南
劳动法2026-05-23

外资法人解雇程序与不当解雇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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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法人解雇程序与不当解雇 - 外资企业雇主必先了解的实务核心

外资法人在解雇韩国员工时,卡住的往往不是事由,而是程序。

只要是常时员工 5 人以上的工作场所,即便是外国资本、外国代表,《劳动基准法》同样适用,总部规定不能优先于韩国法律。

本文将聚焦外资法人在韩国解雇员工时必须经过的程序、容易被认定为不当解雇的实务节点,以及劳动委员会救济申请的应对要点。

外资法人解雇程序与不当解雇,韩国法优先于总部规定

外资企业雇主最常掉入的陷阱,就是"按总部手册操作了,所以没问题"的判断。

在实务中,一旦总部 HR 政策与韩国《劳动基准法》产生冲突,韩国法律优先适用。

首先要确认韩国法律的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法人、外国公司韩国分公司、联络处,只要在韩国本地雇用员工,都受《劳动基准法》的约束。

无论总部位于美国、日本还是中国,在韩国工作的员工,其解雇都按韩国法律判定。

特别是常时员工 5 人以上的工作场所,属于不当解雇救济申请的对象,如果雇主无法证明解雇事由,可能被裁定原职复职。

总部政策与韩国法律冲突时

即使总部规定"PIP(绩效改善计划)30 天后可解雇",在韩国这一点本身并不构成正当的解雇事由。

反而,如果 PIP 的运行本身流于形式,该记录往往会成为不当解雇的证据。

关键在于:总部程序只是韩国法律程序的一部分,韩国独有的书面通知、申辩机会、就业规则等程序必须完整走完。

正当解雇事由 - 实务中被认可的范围

《劳动基准法》第 23 条仅规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

问题就从这里开始——"正当理由"的标准并不在法条中,而是散布于判例与劳动委员会的裁决案例中。

通常解雇与惩戒解雇的区分

区分 通常解雇 惩戒解雇
事由 员工自身或一般性事由 员工应负责的事由
示例 业务能力不足、健康恶化、部门撤销 挪用公款、无故缺勤、辱骂、泄露商业秘密
程序 书面通知 + 提前 30 天预告 就业规则中的惩戒委员会程序
举证责任 雇主 雇主

如果把惩戒解雇当作通常解雇处理,会构成程序违法;如果硬把通常解雇按惩戒解雇推动,又会出现事由不足的问题。

实务中这种区分模糊不清的情形最常见,也最容易在劳动委员会被推翻。

经营性解雇有独立要件

因结构调整、业务缩减、外国总部决定撤出韩国而进行的解雇,属于《劳动基准法》第 24 条规定的"基于经营上的理由的解雇"。

此时必须同时满足四项要件:① 紧迫的经营上必要、② 避免解雇的努力、③ 合理且公正的解雇标准、④ 提前 50 天与劳动者代表协商。

特别是当外国总部单方面通知撤出韩国分公司时,"避免解雇的努力"通常是最薄弱的环节。

由于要件能否满足取决于总部具体情形,针对贵公司情况的正当性审查需要事先咨询。

解雇程序 - 漏掉一行就可能成为不当解雇

无论事由多么明确,只要程序缺漏,就会被判定为不当解雇。

实务中,雇主因程序瑕疵败诉的情形比事由本身的争议更为常见。

书面通知是最容易卡住的环节

《劳动基准法》第 27 条明确规定,解雇事由和解雇时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方式 效力 备注
书面(纸质)通知 有效 最为稳妥
电子邮件通知 有条件有效 需确认本人接收
KakaoTalk、短信 争议较大 单独使用风险高
口头通知 无效 程序违法即刻成立

特别是外资企业经常出现"Termination Letter 仅以英文发出"的情形,但对于韩国员工而言,韩文并列或以韩文通知才是稳妥做法。

解雇事由不能用"业绩不佳""工作不诚实"等抽象表述,必须具体写明何时、何种行为、违反了哪项规定。

提前 30 天解雇预告或 30 天份额的通常工资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 26 条,雇主必须在解雇 30 天前预告,或支付 30 天以上的通常工资。

这一款项称为"解雇预告津贴",无论解雇是否正当,均独立产生支付义务。

支付了预告津贴并不会使解雇本身变得正当,这一点是外资企业雇主常常误解的地方。

就业规则与劳动合同中的惩戒程序

常时员工 10 人以上的工作场所必须向雇佣劳动部申报就业规则,惩戒委员会的组成、申辩机会的给予程序也应规定于其中。

如果就业规则规定"惩戒委员会召开前 7 天通知,给予提交申辩书机会",哪怕省略其中一步都构成程序违法。

由于这是总部手册中没有的韩国本土程序,外国代表亲自操办时往往遗漏最多。

注意: 即便事由正当,若未给予申辩机会,也会被认定为不当解雇。这是劳动委员会裁决案例中最常见的模式。

准确的程序与费用请通过事先咨询确认

一起解雇若被推翻为不当解雇,会连带产生工资追溯支付、原职复职、声誉受损等连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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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解雇救济申请 - 劳动委员会应对实务

被解雇的员工可在解雇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

对雇主而言,这 3 个月是最紧张的时期。

劳动委员会程序流程

阶段 内容 耗时
救济申请受理 员工提交申请书 解雇之日起 3 个月内
调查阶段 调查官收集双方资料与陈述 约 30~60 天
审问会议 公益委员、劳方委员、雇方委员审理 1~2 次
裁决 认定不当解雇 / 驳回 自申请之日起约 60 天前后
复审、行政诉讼 中央劳动委员会复审、行政法院诉讼 另需数月

大多数案件在一次审问会议中即可定论,因此事前答辩书与证据整理直接决定结果。

雇主最常遗漏的举证材料

考勤记录、业务指示邮件、警告函、PIP 评价表、同事陈述书等是核心证据。

问题在于,很多公司直到解雇时才开始收集这些材料。

如果平时没有留存记录,只是口头处理解雇事由,审问会议时几乎拿不出可供举证的资料。

这一块薄弱的话,即便事由真实存在,也很可能被裁定为不当解雇。

被裁定不当解雇时雇主的负担

一旦被裁定为不当解雇:① 须执行原职复职命令、② 支付解雇期间的工资相当额、③ 拒不履行将被处以履行强制金。

如员工不愿原职复职,可以金钱补偿命令替代,但其金额会被定在工资相当额以上。

近期类似案例中,曾出现总部轻视韩国法律导致工资追溯金额累积、负担急剧上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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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外国籍员工(E-7、D-8 等)时的额外要点

解雇外籍员工时,签证问题也必须一并考虑。

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会直接牵扯到滞留资格问题。

滞留资格变动申报义务

根据Hi Korea规定,雇主在与外籍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必须向出入境·外国人厅申报。

错过申报会被处以过怠金,日后聘用外籍员工时也会产生累积性不利后果。

被解雇外籍员工的求职期限

E-7、E-9 等就业签证持有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若未在一定期限内找到新雇主,滞留资格即告期满。

该期限因签证种类与滞留状态而异,具体案件的准确标准需向辖区出入境事务所确认。

从雇主角度看,应意识到外籍员工的解雇会直接连带签证问题,劳动法议题与出入境议题需要同步处理才稳妥。

外资法人雇主自查清单

  • 就业规则是否已向雇佣劳动部申报
  • 是否在规则中明确了惩戒委员会组成与申辩机会条款
  • 平时是否对考勤、业务指示、警告进行了书面记录
  • 解雇通知书是否能准备为韩文版本或韩文并列版本
  • 是否安排了 30 天提前预告或预告津贴支付计划
  • 外籍员工情况下,是否一并审视了出入境申报程序
  • 总部 HR 政策与韩国法律的冲突点是否已事先梳理

实务提示: 不是先决定解雇再去补程序,而是从看到解雇可能性的阶段就开始留存记录,这才是防御不当解雇的起点。

常见问题

Q1. 总部决定撤出韩国分公司,可以全员解雇吗?

存在可能性,但必须同时满足经营性解雇的四大要件(紧迫的经营上必要、避免解雇的努力、公正的标准、提前 50 天协商)。

仅凭总部的决定并不会自动认定"紧迫的经营上必要",韩国分公司的财务与运营状况需要另行举证。

Q2. 只发了英文 Termination Letter,有效力吗?

如果员工能够明确理解其内容,效力有可能被认可;但在劳动委员会争议中,韩文并列通知要稳妥得多。

特别是对韩国籍员工,原则上应以韩文通知。

Q3. 试用期内可以自由解雇吗?

即便处于试用期,没有正当理由的解雇仍可能被裁定为不当解雇。

不过,如果评价标准事先告知员工、且进行了客观评价,认可范围会比一般解雇略宽一些。

Q4. 已支付解雇预告津贴,但被裁定为不当解雇怎么办?

支付预告津贴与解雇是否正当是两回事。

被裁定为不当解雇后,除预告津贴之外,还须额外支付解雇期间的工资相当额。

Q5. 外国代表必须亲自出席劳动委员会审问会议吗?

可以由代理人(劳务师、律师、行政士等在委任范围内)出席,但若需要陈述事实关系,可能要求代表或人事负责人到场。

若存在语言问题,翻译是否随同也需要事先安排好。

Q6. 以劝告辞职处理,就没有不当解雇问题了吗?

如果员工是自愿撰写辞呈,则不构成解雇,不当解雇争议也就不存在。

但若有证据(录音、消息、同事陈述)显示雇主强迫辞职,则会被认定为"实质性解雇",仍可能被推翻为不当解雇。

这一边界的把握是实务中争议最频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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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法人的解雇纠纷一旦进入劳动委员会,对总部、韩国分公司、员工三方都会持续产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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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 (VISION Administrative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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