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驻在签证2026-08-31

D-7签证所需材料与资格条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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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签证材料全解析 —— 从资格条件到提交清单的实务标准

D-7签证材料的关键,不在于凑齐几份文件,而在于用材料呈现出一个事实:海外总部与韩国境内分支机构确实是同一个组织体系中的两端。

适用对象是在海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满一年以上,随后被派驻到韩国境内分公司、联络处或子公司的必要专业人员。

本文按顺序梳理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需提交材料的完整清单、境内分支机构设立与签证的先后关系、签证发放认定书流程,以及停留期限与延期。

D-7签证资格条件,先看这三点

表面上看只是"把总部员工派到韩国"这样一个简单结构,但实际审查中,有三条线是分别独立核查的。

即:任职经历、人员性质,以及接收派遣的境内组织是否具备实体。

法律依据为《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停留资格区分表中的驻在(D-7)项目。

在总部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

最先卡住申请人的,就是派遣前连续任职满一年这一条。

这里所说的一年,不是在集团整体的在职年限,而是在派出方海外法人处的连续在职期间。

如果中途有过离职后再入职的记录,这一项立刻就会变弱。

仅凭一张在职经历证明是不够的,还要结合工资台账、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劳动合同一并查看,前后逻辑才能对得上。

注意: 在向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派遣等个别情形下,一年要件存在适用例外的讨论空间,但认可范围很窄,判断上也存在分歧。自己的经历是否属于例外,需要个案审查后才能给出答案。

是否属于必要专业人员

D-7并不是为普通文职岗位派遣设计的资格。

申请人须为高管、管理人员,或掌握总部特有技术与专有知识的专业人士。

如果这部分说明不到位,材料交得再多,也会被读成"境内人员完全可以替代的岗位"。

与其提交一纸学位证书,不如在职务说明书中具体写清负责业务、指挥监督范围,以及只有在总部才能习得的技术内容。

D-7-1与D-7-2的分岔口

区分 D-7-1 D-7-2
派遣方向 海外总公司 → 韩国境内分公司·关联公司 海外当地法人·分公司 → 韩国境内总公司
适用企业 外国公共机构·团体·公司 上市法人、公共机构设立的海外法人
核心证明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材料 上市或公共机构地位的证明
任职经历 派遣前满一年以上 派遣前满一年以上

这里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把韩国企业海外法人的员工调回境内总公司,走的不是D-7-1,而是D-7-2这条线。

线路一旦选错,准备好的材料有一半会白费。

D-7签证所需材料完整清单

从实务经验看,把材料分成申请人本人、海外总公司、境内分支机构三组来准备,出错的概率最低。

按材料组别整理

区分 材料 备注
申请人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 确认护照剩余有效期
申请人 在职证明、任职经历证明 证明派遣前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
申请人 学位证、资格证、职务说明书 用于证明必要专业人员身份
总公司 法人设立证明(登记簿·营业执照等同类文件) 本国签发,需附加认证或领事认证
总公司 派遣令 载明职位、派遣期间、薪资
总公司 财务报表、公司介绍资料 确认总公司实体与规模
境内分支 外国企业韩国境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书副本 由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签发
境内分支 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分公司) 分公司形态适用
境内分支 营业执照或专用编号证 联络处适用专用编号证
境内分支 办公室租赁合同、内部照片 实体确认资料
境内分支 总公司汇款记录或经营业绩资料 证明运营资金流向

翻译与认证环节最容易卡住

海外签发的文件,仅有原件是行不通的。

如果所在国是《海牙认证公约》成员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非成员国则须取得大韩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在此基础上,还要附上韩文译本和译者确认书,一整套才算齐全。

通常正是在这一步,整体日程会被拖后两到三周。

实务建议: 从本国文件签发到附加认证所需的时间要倒推安排,与境内分支机构设立同步启动,这样能最大幅度压缩整体日程。

最常被忽略的地方

派遣令中漏写派遣期间,或者薪资由总公司支付还是由境内分支机构支付表述不清,这类情况相当常见。

薪资由哪一方承担,直接关系到税务与四大保险的处理,因此从一开始就理清更为稳妥。

近期审查倾向中,出现过该项核查力度发生变化的案例,具体如何记载才契合贵公司的架构,建议个案确认。

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要先于签证

在D-7-1中,实际卡住申请的往往不是签证材料本身,而是它前面的那一步。

如果韩国境内没有接收方组织,派遣对象这一前提本身就不成立。

分公司与联络处,区别在哪

项目 分公司 联络处
营业活动 可以开展 不可(仅限非营业性联络·调研业务)
登记 办理外国公司分公司登记 无需登记
税务 办理营业执照 取得专用编号证
收益 产生境内营业收入 依靠总公司汇款运营

如果以联络处名义设立,却在韩国境内签约、销售,申报内容与实际活动就会出现偏差。

一旦这一点暴露,比签证审查更麻烦的问题会先找上门。

外汇交易法上的设立申报

外国企业在韩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须依据《外汇交易法》及其施行令,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申报。

金融·保险业、资金借贷业等部分行业,被归类为需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的类别。

行业归类不明确时,连申报窗口都会不同,因此有必要向主管机关确认。

设立申报受理后签发的申报书副本,正是D-7材料中证明境内组织实体的核心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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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签证发放认定书的流程与周期

如果韩国境内已设有分支机构,通常由境内邀请方向主管出入境·外国人厅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

申请表格与最新指引可在Hi Korea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网站查询。

办理顺序

步骤 内容 负责方
1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及办理营业执照 境内邀请方
2 本国文件签发·附加认证·翻译 海外总公司
3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 境内邀请方
4 审查及认定编号通知 出入境·外国人厅
5 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申请人
6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录 申请人

办理周期

审查周期因出入境·外国人厅而异,一旦被要求补充材料,时间还会相应延长。

某些时期,主管机关不同,实际耗时会有明显差异,因此以当前情况来看哪条路径推进最快,需按个案确认后再行告知。

入境后停留超过90天的,需通过Hi Korea继续办理外国人登录手续。

实际审查中拉开差距的地方

材料很多却仍未通过的案例,往往有共同点。

境内分支机构看起来像个空壳

只有地址的共享办公室、没有员工的办公场所、没有总公司汇款记录的账户,这几项凑在一起,在实体判断环节会立刻被卡住。

租赁合同、办公室照片、通信费与水电费单据、总公司汇款记录,要打包在一起提交,说明才算完整。

派遣必要性没有说清楚

"因为是总公司员工所以派过来"这种表述,对审查官而言等于什么都没说。

关键在于:这个岗位为什么必须由总公司人员来担任,为什么无法通过境内招聘替代。

比起长篇大论,把负责业务与总公司特有技术之间的关联浓缩成一段话,反而更容易被读懂。

职位与薪资水平对不上

材料上写的是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士,薪资条件却达不到相应水准,这两份材料就会互相否定。

近期就有类似案例,仅因这一处不一致而收到补充材料要求。

A close-up of a man signing a document, showcasing a wedding ring and pen.

D-7签证的停留期限与延期

D-7有单次可获授予的停留期限上限,而首次签证签发的期限往往短于该上限。

准确的上限,应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中的停留期限上限规定为判断依据。

延期审查看什么

到了延期节点,审查重点是分支机构是否真的在运转。

分公司看营业收入与税务申报业绩,联络处则看总公司汇款记录与活动明细。

如果第一年境内分支机构没有任何资金与业务流动,延期阶段的压力会明显增大。

家属随行与停留资格变更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考虑以F-3同伴资格一同停留的方案。

从D-7变更为其他资格的可行范围,取决于个人条件与公司架构,因此须先做要件审查。

D-7签证费用

费用因个案而异,将在免费咨询时准确告知。

需向政府缴纳的部分由政府公告手续费加行政处理费构成,此外还会另行产生本国文件签发、附加认证、翻译等费用。

是否同时办理分支机构设立、设立的是分公司还是联络处,都会使整体费用构成有所不同。

常见问题

Q1. 在总公司只工作了10个月,能申请D-7吗?

原则上要求派遣前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

并非完全没有例外讨论的余地,但认可幅度很窄。

结果会因经历起算基准日和在职形态而不同,需要先拿出简历和在职材料来确认。

Q2. 韩国境内分支机构还没设立,可以先申请签证吗?

D-7-1以存在接收派遣的境内组织为前提。

正确顺序是先完成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并取得营业执照(或专用编号证),再进入签证发放认定书环节。

Q3. 以联络处形式也能拿到D-7签证吗?

联络处形态下,派遣工作同样存在被认可的结构。

只是由于没有境内营业收入,必须用总公司汇款记录来说明运营实体,这项资料一旦薄弱就会立刻被卡。

Q4. 与D-8投资签证有什么区别?

D-8以本人或法人的境内投资资金为核心进行判断,D-7则以在总公司的任职经历和派遣结构为核心。

如果没有投入投资款的计划,D-8的要件本身就不成立。

Q5. 材料备齐就一定能获批吗?

材料齐备只是起点。

实际审查中要看的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派遣必要性、分支机构运营实体这三者能否相互咬合。

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保证获批的表述,正确做法是经过要件审查后判断可能性。

Q6. 材料另有有效期限制吗?

本国签发的证明类文件,很多情况下只接受签发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的材料。

该标准在不同时期会因窗口而有所调整,当下的认可范围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自查清单:申请前先对照

  • 能否用材料证明派遣前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
  • 职务说明书中是否把总公司特有技术与负责业务关联起来
  •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书与营业执照(专用编号证)是否已备齐
  • 是否有办公场所的实体资料(租赁合同·照片·水电费单据)
  • 是否有总公司汇款记录或境内经营业绩资料
  • 海外文件的附加认证·领事认证与翻译是否已完成

需要专家咨询吗?

自行办理时最容易出乱子的环节,不是收集材料,而是顺序。

分支机构设立、本国文件认证、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三条线并行咬合,日程才能缩短;只要有一环拖延,全盘都会往后推。

我们会结合贵公司当前的架构与派遣计划,先帮您理清应该走哪条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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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企业韩国境内分支机构(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申报代办
  •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设立及外国人投资申报
  • D-7驻在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及停留期限延期
  • D-8、E-7等相关停留资格的要件审查与变更
  • 家属随行(F-3)手续指引
  • 海外文件附加认证·翻译·认证实务支持

费用因个案而异,将在免费咨询时准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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