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驻在签证所需材料与申请条件,实务中容易分歧的关键点整理
D-7 驻在签证,是外国总公司将已任职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派驻到其在韩国设立的分公司、联络处或关联公司时所取得的居留资格。
申请对象为外国法人总部的在职员工,同时韩国一侧必须已合法设立经营场所,申请程序才能启动。
下文将按顺序梳理:资格要件、类型划分、所需材料清单、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实际审查中真正拉开差距的地方,以及延期与家属随行。
D-7 驻在签证资格条件,先看清这几项
海外总公司满一年任职经历
审查最先核对的,是申请人在海外总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
原则上要求派遣前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
如果在职证明上只写了期间,却没有附上工资发放记录或社会保险缴纳资料,这一块就会显得站不住脚。
想仅凭一纸证明来说明工作经历,通常就卡在这一步。
派遣目的与职务的衔接
如果在总公司做的工作与来韩国要做的工作接不上,就很难被认定为派遣。
若写成在总公司负责会计、到韩国却要统管销售,审查官必然会追问:为什么非得是这个人?
关键在于区分:这究竟是持续接受总公司指挥监督的派遣,还是实质上等同于韩国公司的新聘用。
一旦被读成后者,方向就会从 D-7 转向 E-7 的审查路径。
韩国经营场所的实体性
如果韩国一侧的经营场所只完成了登记或申报,却没有实际办公空间和人员,会立刻受阻。
租赁合同、办公室照片、韩国本地员工雇佣情况一并具备,实体性才能显现出来。
注意: 派遣人员的部分资格要件,存在适用任职经历例外规定的情形。自身经历是否属于例外,个案判断差异较大,建议提前确认。
D-7-1 与 D-7-2,从归属哪一类就开始分道
D-7-1 企业内部调动
指外国企业总部向其在韩国设立的分公司、联络处、当地法人派驻员工的形态。
实务中处理量最大的,正是这一类。
D-7-2 上市法人等驻在
指海外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等向韩国办事处派遣人员的形态,所要求资料的分量完全不同。
需要一并提交上市事实的证明与总部规模资料,审查关注的重点也随之改变。
| 区分 | D-7-1 | D-7-2 |
|---|---|---|
| 对象 | 外国企业总部派遣的员工 | 海外上市法人·公共机构派遣人员 |
| 韩国一侧形态 | 分公司·联络处·当地法人 | 韩国办事处 |
| 核心证明 | 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书、派遣命令书 | 上市证明、总部规模资料 |
| 经历要件 | 总部任职满一年以上 | 总部任职满一年以上 |
| 备注 | 需按个案审查要件 | 需按个案审查要件 |
类型判断错误再去递交,材料就得推倒重做,所以时间往往在第一步分类上就拉开了差距。
D-7 驻在签证所需材料梳理
中文圈里被搜索的 韩国打工签证d-7所需材料,实际构成主要分为三大块。
按总部材料、韩国经营场所材料、申请人个人材料分开准备,遗漏就会明显减少。
| 区分 | 材料 | 备注 |
|---|---|---|
| 总部 | 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证明 | 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 总部 | 在职证明(须注明任职期间) | 用于确认一年以上经历 |
| 总部 | 派遣命令书·注明派遣期间的文件 | 须载明职位与职务 |
| 总部 | 工资发放凭证、纳税资料 | 强化经历的实体性 |
| 韩国 | 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申报受理书 | 依外汇交易规定申报 |
| 韩国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确认韩国经营场所 |
| 韩国 | 办公室租赁合同 | 实体性确认材料 |
| 韩国 | 纳税事实证明、四大保险参保人名册 | 确认运营实绩 |
| 个人 |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 | 表格以 HiKorea 为准 |
| 个人 | 学位证·经历证明等 | 强化职务关联性 |
| 个人 | 活动计划书 | 说明派遣事由与工作内容 |
实务提示: 海外出具的文件,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再加上韩文译本,三者构成一套。是否要求翻译公证,各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的执行口径有时并不一致,递交前先确认再行动更稳妥。
表格与最新提交清单,可在 HiKorea 与 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 查询。
提交清单修订周期较短,直接沿用去年的资料,出现退件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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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比材料更早卡住的一环
分公司与联络处的差别
分公司可以在韩国开展营利活动,联络处则只能从事市场调研与联络业务。
若以联络处名义申报,实际却签合同、产生营业收入,后续检查时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申报为哪一种,会连带影响此后的税务处理,乃至 D-7 可派遣人员的规模。
外汇交易法上的申报
在韩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依《外汇交易法》及《外汇交易规定》第9-2条须申报的事项,条文可在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查询。
通常向外汇银行申报并领取受理书,但视行业不同,也有转由企划财政部受理的情形。
没有这份受理书,签证材料做得再厚,也会在受理环节被退回。
注意: 若行业涉及金融、保险等领域,申报窗口本身就不一样。自家公司的行业归入哪一类,正是事前审查中最容易分歧之处,必须先确认。
实际审查中拉开差距的部分
活动计划书
与其写得长,不如让派遣事由在一段话里就说得通。
要写清楚:韩国经营场所做什么业务、其中申请人负责哪一块、以及为什么无法用本地招聘来替代。
这段说明不到位,材料再多也会收到补正要求。
总部与韩国经营场所的关联
如果相对于总部的营业规模,派驻韩国的人数明显过多,审查官会重新审视其实体性。
近期一起类似案件中,仅靠补强总部财务资料,方向就顺利理顺了。
放哪些资料、放多少,会随公司规模与行业不同而变化,因此经过个案审查更为稳妥。
居留期限上限
D-7 单次给予的居留期限上限及延期审查标准,属于会随法令修订而调整的项目。
本年度适用的标准,需向管辖机关确认。

申请流程与办理动线
| 阶段 | 内容 | 负责机构 |
|---|---|---|
| 1 | 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申报并领取受理书 | 外汇银行或企划财政部 |
| 2 | 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落实办公场所 | 管辖税务署 |
| 3 |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 4 | 收到认定编号后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 本国的大韩民国使领馆 |
| 5 |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记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办理时长因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和驻外使领馆而差异很大。
材料状态若引来一次补正要求,整个日程都会顺延,所以时间差往往产生于递交前的自查环节。
费用因个案而异,我们会在免费咨询时准确告知。
官方规费由政府公示手续费 + 行政办理费构成。
延期、家属随行,以及之后的路径
居留期限延期
延期时,核心是能证明韩国经营场所仍在持续运营的资料。
审查会看纳税实绩、四大保险参保情况、办公室是否维持。
联络处若没有任何实绩、只是空挂着,在这一步被卡住的情况相当常见。
家属随行
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可以 F-3 随行资格一同居留。
F-3 原则上限制就业,子女的学校分配则依居住地教育厅的标准执行。
后续居留资格转换
若走另行设立韩国法人并投入投资款的结构,就打开了 D-8 的审查空间。
当居留期间与收入条件累积到一定程度,也有人会考虑转向 F-2 系列。
转换要件每年都会调整评分与标准,凭自身履历走哪条路更有利,仍需个案确认。
常见问题
Q1. 总部任职还不满一年,可以申请 D-7 吗?
原则上要求满一年以上,但确实存在可认定为例外的情形。
经历的计算基准与例外能否适用,会随材料组织方式而变化,建议先做事前审查。
Q2. 韩国打工签证d-7所需材料,中国总部也完全一样吗?
材料项目相同,但在中国出具的文件,需一并办理海牙认证并附上译本。
营业执照与在职证明的名称、格式与韩国表格不同,正是频繁引发补正要求的地方。
Q3. 只有联络处,也能拿到 D-7 吗?
只要联络处设立申报已获受理,申请本身是可以进行的。
只是由于该机构性质上不从事营利活动,派遣人数的规模与活动计划书的说明必须更加缜密。
Q4. 分不清自己该走 D-7 还是 E-7,怎么判断?
属于总部派遣就是 D-7,属于韩国公司直接聘用的结构就走 E-7。
工资由谁发放、指挥监督由谁行使,从这两点上立刻就能分辨。
Q5. 审查过程中收到补正要求该怎么办?
未在期限内完成补正,可能直接导致不予批准。
与其只看要求的字面就一味加材料,不如读懂审查官想确认什么再作答,这样更接近通过。
Q6. 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因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与驻外使领馆而有差异。
可行的管辖选择与日程安排,我们会在咨询中按个案为您说明。
需要专业咨询吗?
D-7 的结果,不取决于材料有多少份,而取决于如何把总部与韩国经营场所之间的关联讲清楚。
一旦在分支机构设立申报阶段就打结,签证材料就得重做,所以先把顺序理顺再启动反而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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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在韩分公司·联络处设立申报代办
- D-7 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及材料审核
- 活动计划书撰写支持
- 居留期限延期及 F-3 家属随行申请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D-8 转换审查
要件审查是第一步,具体推进方向会因个案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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