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韩国朋友的店铺,可以取得D-8-3签证吗?
向韩国国民经营的个人企业投资1亿韩元以上、持有出资总额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一起登记为共同代表的,属于D-8-3对象。需提交共同经营协议书原件和标明共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只是借钱给对方的形式不属于此类。
向韩国国民个人企业投资1亿韩元以上外国人的企业投资签证,条件·材料·延期一次看懂
个人企业投资(D-8-3)签证是向韩国国民经营的个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1亿韩元以上、持有出资总额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一起登记为共同代表的外国人所取得的企业投资滞留资格。作为共同经营者的韩国国民,其经营资金也须在1亿韩元以上,单次滞留期限上限为5年。A-One行政士事务所从共同经营架构审核、外商投资申报到D-8-3申请与延期提供全程代办。
| 对象 | 向韩国国民经营的个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并登记为共同代表的外国人、该企业的必要专业人才(韩国国内招聘人员除外) |
|---|---|
| 条件 | 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出资总额10%以上,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共同经营者韩国国民的经营资金1亿韩元以上 |
| 流程 | 签订共同经营协议→外商投资申报→汇入投资款→共同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签证发放认定书或滞留资格变更→外国人登录 |
| 所需材料 | 申请书、护照、照片、标明共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共同经营协议书原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韩国国民共同经营者的经营资金证明、投资资金引进证明、经营场所存在证明 |
| 办理时间 | 因管辖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及审查情况而异;不足3亿韩元的需审查补充材料 |
每个回答先给结论,再说明适用情况、材料和时间。
向韩国国民经营的个人企业投资1亿韩元以上、持有出资总额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一起登记为共同代表的,属于D-8-3对象。需提交共同经营协议书原件和标明共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只是借钱给对方的形式不属于此类。
是的。共同经营者韩国国民的经营资金也须在1亿韩元以上,并提交证明其使用明细的材料。只有外国人投资1亿韩元、韩国国民一方资金不足的,不满足条件。应从一开始就一起整理双方的资金记录。
D-8-1以持有法人10%以上股份(或派遣·选任高管)为条件,也可单独投资;D-8-3则是与韩国人作为共同代表一起经营个体企业的架构。两种资格的单次滞留期限上限都是5年。根据是否有合伙人、责任范围、税务架构来决定。
现金出资以外汇出境许可书(适用者)以及汇款确认书、外汇买入证明书、海关申报单等投资资金引进明细证明;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和进口申报证明证明。原则上以本人名义汇款,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作为例外认可。在外商投资申报后按规定渠道汇入。
需额外提交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采购收据、装修费用、韩国国内账户流水),必要时还需提交相关行业的经营经历材料。个人企业的经营场所实体会被重点审查,因此要一并准备办公室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照片。
完成共同经营者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可在韩国国内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凭认定书到驻外使领馆领取签证入境。共同经营协议书的签署等可在海外准备。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录。
符合条件的,可在韩国境内申请变更滞留资格。以部分资格入境的英国、法国、爱尔兰国民不能变更,需出境后申请签证。在不允许变更的资格下,只有投资3亿韩元以上等存在特殊理由时,才可能经精密审查后作为例外允许,需事先确认。
提交标明共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共同经营协议书、韩国国民共同经营者的经营资金证明、投资资金引进证明、纳税事实或增值税课税标准确认材料、经营业绩、经营场所存在证明。核心是共同代表关系是否维持。合伙关系有变化的,请提前咨询。
D-8-3以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为条件,共同代表退出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条件。可以研究另立新的共同经营者,或转为法人以满足D-8-1条件的方法。变动之前先确认对滞留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