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驻在员签证申请完全指南 —— 派驻资格·材料·延期一次讲清
D-7 驻在员签证,是外国总公司将在本部工作满 1 年以上的高管或专业人才,派驻到其在韩国的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时所取得的停留资格;能否获批,关键在于用书面材料证明总公司与韩国据点之间的资本与支配关系。
适用对象为:曾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及营业所工作,并被派往韩国境内营业所担任必要专业人才的人员。如果在韩国尚无据点,则须先行设立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
以下将按顺序讲解资格要件、韩国据点设立、材料构成、实际审查中真正拉开差距的环节、停留期限延长,以及家属随行。
D-7 驻在签证的法律性质与两种类型
D-7 属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之 2 长期停留资格中的"驻在(D-7)"。
核心在于这一点。
D-7 不是被韩国公司录用的签证,而是把海外组织的人员调动到韩国据点的签证。
也就是说,雇佣关系的根须仍要留在海外总公司。
D-7-1 与 D-7-2 的区分
实务中分为以下两条路径。
- D-7-1(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被派往外国法人在韩国的分公司、联络事务所或子公司
- D-7-2(上市法人等驻在):原在韩国上市法人的海外当地法人、海外分公司工作的人员被派回韩国
两种类型在提交材料和审查视角上都不同,一开始把类型选错,材料就得重新收集一遍。
"必要专业人才"这一条件
D-7 并非随便派个人就能办成。
必须是高管或专业人才,即担任韩国国内难以轻易替代之职务的人员。
如果申请书上写的是单纯事务岗、普通营业岗、翻译辅助之类的职务,通常就卡在这一步。
实务提示: 审查人员先读的是职务说明书,而不是头衔。你需要用一页纸说清楚:为什么只有这个人掌握总公司系统、技术、客户渠道方面的内部知识。
D-7 签证资格要件 —— 差距出在"1 年工作经历"上
首先要看的,是派驻对象在海外总公司的工作期间。
原则上要求在该外国法人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且紧接派驻之前。
这段期间不足的话,其他材料准备得再厚,申请本身也站不住。
"1 年经历"容易出问题的典型情形
- 想把在非总部的第三国关联公司的工作期间合并计算
- 中途离职后再入职,工龄被中断
- 属于合同工、自由职业形式,在职证明上的身份界定模糊
- 支付工资的主体与出具在职证明的主体不一致
这一块偏弱时,就要用工资明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纳税申报资料来补强工龄。
上市法人特例与例外适用
对于在韩国上市法人的海外营业场所工作过的人员,有可能适用另行放宽的标准。
不过适用范围以及被认可的工作形态,会因法人规模和营业场所性质而不同。
近期的类似案例中,同样是"海外工作 1 年",也出现过一方获认可、另一方未获认可的情况。
自家公司是否属于特例对象,需要结合登记事项和股权结构一并判断,因此建议事先进行审查。
| 区分 | D-7(驻在) | E-7(特定活动) | 备注 |
|---|---|---|---|
| 雇佣主体 | 海外总公司(派驻) | 韩国法人(直接雇佣) | 劳动合同主体不同 |
| 海外工作经历 | 原则上 1 年以上 | 另有学历·经历要件 | D-7 以工龄为核心 |
| 韩国据点要件 | 需有分公司·联络事务所·子公司 | 只要是韩国经营者即可 | 须先完成设立申报 |
| 职务性质 | 高管·必要专业人才 | 指定的职种代码 | 审查可替代性 |
| 国民雇佣审查 | 相对宽松 | 核查本国人雇佣比例 | 可能因个案而异 |
先把韩国据点建起来,申请通道才会打开
D-7 驻在员签证申请中,实际最容易卡住的并不是签证本身,而是韩国据点的设立。
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要派的人已经准备好了,可接收方在书面上却并不存在。
分公司与联络事务所的差别
| 区分 | 韩国分公司 | 联络事务所 | 备注 |
|---|---|---|---|
| 营业活动 | 可从事盈利活动 | 非营业(联络·调研·宣传) | 活动范围不同 |
| 税务登记 | 营业执照(事业者登记证) | 固有番号证 | 核发的证件不同 |
| 法人登记 | 外国公司韩国营业所登记 | 原则上无需 | 视个案确认 |
| 接收驻在员 | 认可范围相对较宽 | 依规模而受限 | 关键在于人员说明 |
如果申报为联络事务所、实际却在从事营业活动,这种结构在审查中会被一眼看穿。
差距就出在这里。
《外汇交易法》上的设立申报
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分公司、联络事务所,须依据《外汇交易法》第 18 条及外汇交易规定中有关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的条款,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办理申报手续。
金融、保险等部分行业的申报窗口和流程有所不同,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若以子公司形式进入,则另行适用外国人投资申报路径,制度概要可在产业通商资源部及相关机构的指南中查阅。
注意: 在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之前就推进签证申请,多数会被退回补正。顺序一旦颠倒,整体日程可能被推迟一个月以上。
D-7 签证所需材料 —— 比数量更重要的是"衔接"
材料再多,若看不出总公司与韩国据点之间的连接点,审查就推进不下去。
以下是实务中的基本材料清单。
| 区分 | 材料 | 核查要点 |
|---|---|---|
| 申请基础 | 签证发给认定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 | 确认护照剩余有效期 |
| 派驻证明 | 派驻命令书(任命书)、在职证明 | 载明派驻期间·职位·职务 |
| 经历证明 | 工资明细、纳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 1 年工龄的连续性 |
| 总公司材料 | 法人登记·设立证明、营业登记文件 | 附加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 关系证明 | 股权结构表、出资证明、组织架构图 | 总公司—韩国据点的支配关系 |
| 韩国据点 | 韩国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受理证、营业执照或固有番号证 | 活动范围须一致 |
| 运营佐证 | 办公室租赁合同、韩国在职人员现况 | 是否为有实体的经营场所 |
翻译与认证环节常出的岔子
- 本国核发文件缺少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译文上漏了译者的确认签名
- 公司名称·地址在各份文件中的写法略有出入
- 任命书上的派驻期间与拟申请的停留期限对不上
这些看似琐碎的事项,往往会引来补正通知,拉长处理时间。
比材料更重要的东西
审查官想确认的,可以归纳为三点:
- 海外总公司是否是一家真实运营的公司
- 韩国据点是否为受总公司支配的组织
- 这个人是否非去那个岗位不可
出人意料的是,很多申请材料里根本找不到第三个问题的答案。
问题正出在这里。
如果想在准备材料之前先把结构理清,建议先做一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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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审查中决定成败的四件事
韩国据点的实体
只有一张办公桌的挂名地址、韩国境内一名员工都没有的结构,反复被指出问题。
租赁合同上的面积、管理费缴纳记录、通信开通记录等"生活痕迹"要一并呈现,说服力才会出来。
派驻人数与业务规模的平衡
相对于据点规模,驻在员人数过多,审查时间就会拉长。
如果不逐人说明为何需要该职务,就会出现一个人通过、另一个人被卡住的局面。
工资支付结构
工资由总公司支付还是由韩国据点支付,会导致税务处理和说明逻辑完全不同。
这部分说明不足时,就会被指出"这不该按 D-7、而应按其他资格来看"。
处理期间
签证发给认定书能否核发、以及处理速度,会因主管出入境·外国人厅和申请时期而有较大差异。
受理窗口如何选择、申请顺序如何安排,都会改变实际所需时间,因此日程紧张时建议提前确认。

D-7 签证延期 —— 续签并不比首次申请轻松
D-7 单次给予的停留期限上限为 2 年,之后须取得停留期限延长许可才能继续。
延期申请须在停留期限届满前,通过Hi Korea电子民愿办理,或前往主管出入境·外国人厅办理。
延期时实际审查的内容
-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是否仍在正常运营
- 是否存在经营业绩、税务申报、汇款记录
- 是否有新出具的、延长派驻期间的任命书
- 职务与职位是否有变动
首次申请时可以用计划书来说明,而延期时被要求拿出的是结果。
业绩一片空白就递交延期申请,通常就卡在这一步。
注意: 在届满日之后才申请,属于逾期停留,可能带来不利后果。届满前 4 个月起即可申请,请提前安排好日程。
发生变更事项时
分支机构地址迁移、代表人变更、职位变更,都伴随着另行申报的义务。
漏掉这些申报就去申请延期,会先因材料不一致而被卡住。
停留管理相关的制度指南可在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查阅;具体标准可能修订,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家属随行与后续的停留路径
D-7 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F-3(同伴)**资格一同停留。
F-3 原则上限制就业,配偶若要工作,需另行研究变更为其他资格。
若考虑长期停留
- 在韩停留时间一旦拉长,最好提前测算是否满足 F-2(居住)要件
- 计分制项目由收入、学历、韩语能力、停留期间构成
- 收入基准线每年通过公告调整,今年适用的标准请通过咨询确认
驻在期间怎么积累,会决定几年之后你有哪些选项。
从一开始就把这笔账算好的人,和临到届满才开始动手的人,结果确实不一样。
常见问题(FAQ)
Q1. 海外总公司工作不满 1 年,就完全无法申请 D-7 驻在员签证了吗?
原则上要求满 1 年工龄,但仍有余地研究上市法人相关的例外,或经由其他停留资格的迂回路径。
经历的计算方式本身存在可争取的案例,因此需要先确认在职形态才能作出判断。
Q2. 只有联络事务所,也能把驻在员调过来吗?
有可能。
不过联络事务所的营业活动受限,可接收的人数和职务说明会比分公司被审查得更严格。
Q3. D-7 和 E-7 哪个更有利?
雇佣主体是海外总公司就走 D-7,由韩国法人直接录用的结构则走 E-7。
需要结合股权结构和工资支付主体一起看才能下结论,建议事先审查。
Q4. 在韩国境内通过变更停留资格取得 D-7 可行吗?
取决于当前持有的停留资格和韩国据点的设立状态。
一般做法是在海外取得签证发给认定书后入境,但也可能因个案而异。
Q5. 从分支机构设立申报到签证核发,全程要多久?
设立申报、营业登记、签证发给认定书、签证核发依次进行,每个阶段都会叠加所需时间。
因主管机关和申请时期不同差异较大,我们会为您找出最快的路径推进。
Q6. 费用大概要多少?
由政府公告手续费 + 行政处理费构成。
费用因个案而异,免费咨询时会为您准确说明。
需要专家咨询吗?
D-7 驻在员签证,自己一个人准备时会卡住的地方是很明确的。
用哪些材料证明总公司与韩国据点的支配关系、如何描述派驻对象的职务、设立分公司还是联络事务所——这些都是必须在收集材料之前就定下来的问题。
顺序一旦乱掉,纠正回来要花上数倍的时间。
出入境相关标准的修订周期很短,会出现按去年标准准备的材料今年就不适用的情况。
如果派驻日程已经定下,建议在收集材料之前先做一次结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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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韩国分支机构·联络事务所设立申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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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 驻在员签证发给认定书申请及材料构成
- D-7 停留期限延长、工作单位变更、各类申报代办
- F-3 家属随行停留及 F-2 转换路径规划
- 多名派驻人员配置时,逐人编制职务说明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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