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驻在员签证申请完全指南 — 派遣资格·材料·延期一次讲清
D-7 驻在员签证申请的成败,从来不取决于材料堆得有多厚,而在于能否说清海外总部与韩国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位派遣人员为何属于不可替代的核心专业人才。
适用对象是在海外总部或分支机构连续任职满 1 年以上、随后被派往韩国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人员;单纯的事务性助理岗位、一般销售岗位不在此列。
下面按实务顺序梳理派遣资格的判断标准、所需材料、签证发放认定书流程、停留期延长,以及最容易被退件的环节。
D-7 驻在员签证申请资格 — 谁能拿到
法规层面的基本条件
D-7(驻在)停留资格规定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之 2。
核心就两条。
- 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及其他营业场所连续任职满 1 年以上的人员
- 被派往韩国境内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核心专业人才身份从事工作的人员
这里的"满 1 年以上"指的是派遣前的连续在职期间。如果中间夹杂着离职再入职的记录,通常在这一步就会卡住。
上市法人海外当地法人任职者类型
由韩国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设立的海外当地法人、海外分公司中任职满 1 年以上,随后调回韩国公司的人员,同样属于 D-7 的适用对象。
这一类型的审查着眼点与一般外资企业派遣不同,且具体的认定范围随指针修订变动较为频繁。
由于首先要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类型,能否准确适用建议通过咨询确认更快。
"核心专业人才"这道门槛
实际审查中,权重最高的就是申请人是否构成"核心专业人才"。
职级高并不等于自动获得认可;一旦被看作韩国籍员工即可胜任的岗位,这一环节就会显得薄弱。
必须让审查人员看到不可替代的理由,例如掌握总部特有技术、负责集团内部系统运营、管理面向海外总部的汇报线等。
先证明总部与韩国法人之间的关系
哪些关系能被认可
D-7 既是对个人资格的审查,同时也是对法人之间关系的审查。
- 总部与韩国法人之间通过股权连接的母公司—子公司关系
- 同一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关系
- 总部直接设立的分公司、联络办事处
看似简单,但当股权结构跨越多个国家层层延伸时,如果无法整理成一张清晰的关系图,就会收到补正要求。
韩国经营场所的实体性
如果韩国法人只停留在纸面上,派遣的必要性本身就会动摇。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韩国籍员工雇佣情况、营业收入流水一并提交,才能支撑"该规模确实需要配备派遣人员"的说明。
注意: 刚设立、尚无营业收入的新法人,需要用事业计划书和总部的资金投入计划来补足实体性。这部分说明不到位,材料再多也理不顺。
D-7 签证所需材料 — 真正容易被要求补正的项目
| 类别 | 主要材料 | 备注 |
|---|---|---|
| 申请基础 |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 | 确认护照有效期 |
| 派遣人员 | 在职证明(须写明任职满 1 年以上)、派遣令、经历证明 | 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 海外总部 | 法人登记簿或设立证明、相当于营业执照的文件 | 附翻译件 |
| 关系证明 | 股权关系图、股东名册、投资·出资凭证 | 股权链条须完整 |
| 韩国经营场所 |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誊本、租赁合同、雇佣现况 | 用于确认实体性 |
| 活动内容 | 派遣事由书、岗位职责说明、组织架构图 | 论证核心专业人才 |
卡在翻译和公证上的情况最多
海外出具的文件,若来源国是海牙公约成员国则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否则须取得韩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实务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职证明上漏写入职起始日期,导致满 1 年的要件无法成立。
实务提示: 在职证明上,入职日期、现任职位、负责业务、预定派遣期间这四项要在同一页里写清楚。与其写得冗长,不如把这四点写明确。
派遣事由书决定结果
派遣事由书看的是逻辑,不是篇幅。
- 这项工作为什么必须在韩国完成
- 为什么非这个人不可
- 派遣期间有多长,期满后的安排是什么
这三点若串不起来,差距立刻就在这里显现。
申请流程与办理时间
| 步骤 | 内容 | 执行主体 |
|---|---|---|
| 1 | 审视资格类型与关系结构 | 申请准备阶段 |
| 2 |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由韩国邀请方办理)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 3 | 审查及补正应对 | 出入境机关 |
| 4 | 通知签证发放认定编号 | 出入境机关 |
| 5 | 在驻外使领馆申请并领取签证 | 海外使领馆 |
| 6 |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记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 |
流程与申请表格可在 Hi Korea 及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查询。
办理时间因出入境机关而异,若产生补正还会进一步延长。
由于管辖机关和推进时点不同,实际体感速度差别很大,最快的推进路径需要结合个案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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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签证延期(停留期延长许可)实务
延期阶段新增的审查点
很多时候,延期比首次取得更难通过。
- 派遣期间是否真的在从事该项业务
- 韩国法人的营业收入和雇佣是否维持
- 与总部之间的关系有无变动
通常在韩国法人业绩停滞的年度,就会卡在这一步。
申请时机与方式
需在停留期届满前,通过 Hi Korea 电子申请或前往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办理。
单次可获授予的停留期上限规定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中,实际授予的期限则会根据派遣期间和提交材料而缩短。
一旦超过届满日就要面临罚款,因此首要的是管理好届满前的申请时点。
注意: 总部股权变动、韩国法人代表变更、工作地点迁移都可能属于须申报事项。实务中出现过漏报记录在延期审查时被翻出来的情况。
工作单位变更与职位变动
即便在同一集团内部,转到另一个法人也需要另行办理手续。
一旦实际负责的业务与派遣事由书不一致,资格是否仍然符合就要重新审视。
近期有类似案例:当事人以为只是职位变了而推迟申报,结果在延期阶段花了很长篇幅去解释。

D-7、D-8、E-7 首先要分清自己属于哪一类
| 类别 | D-7 驻在 | D-8 企业投资 | E-7 特定活动 |
|---|---|---|---|
| 核心要件 | 海外总部任职满 1 年后派遣 | 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经营·管理 | 受雇于韩国企业的专业人才 |
| 资本投入 | 不要求 | 须办理外商投资申报 | 不要求 |
| 身份 | 隶属海外总部的派遣人员 | 投资者或派遣核心人员 | 韩国企业的受雇人员 |
| 常见卡点 | 关系证明、必要性论证 | 投资款来源与流向的说明 | 学历·经历要件、国民雇佣比例 |
如果韩国法人已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时 D-8 才是正确选项;若属于分公司、联络办事处,则 D-7 更为对口。
同一家公司、同一个人,也会因法人形态和股权结构不同而得出不同答案,因此先厘清结构更为稳妥。
家属随行需要同步准备的事项
D-7 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 F-3(同伴)停留资格申请随行。
婚姻关系证明、出生证明等身份关系文件,同样需要与本人材料同等级别的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子女入学分配、参加健康保险的时点也都集中在入境后不久,提前排好顺序会少很多麻烦。
法规与审查指针持续修订中,以申请当时为准的标准需向管辖机关确认。
常见问题
Q1. 在海外总部工作还不满 1 年,可以申请 D-7 驻在员签证吗?
原则上要件是连续任职满 1 年以上,就这样直接申请较为困难。
不过根据关联公司之间的调动记录或兼任形式,年限的计算方式有时会有所不同,需要结合经历结构来判断。
Q2. 韩国分公司目前还没有营业收入,能派遣人员过来吗?
有可能。
但需要用总部的资金投入计划和事业计划书来充实经营场所的实体性,这部分说明不充分就会收到补正通知。
Q3. 持 D-7 期间能转成 D-8 或 F-2 吗?
停留资格变更本身是可以研究的方向。
结果取决于投资是否实际到位、收入与停留期间、以及积分要件,因此先做要件审视是关键。
积分标准和收入要件修订频繁,今年的具体标准建议在咨询时确认更为准确。
Q4. 不办签证发放认定书,直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可以吗?
直接向使领馆申请的方式也存在,但实务上由韩国邀请方取得签证发放认定书的路径在应对补充材料时更为有利。
各使领馆的受理要求不同,事前确认是第一步。
Q5. 费用大概是多少?
结构为政府公告手续费 + 行政办理费。
费用因个案而异,免费咨询时会给出准确说明。
Q6. 派遣期结束后一定要离境吗?
派遣结束后停留依据即告消失,若放任不管将难以继续停留。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届满前研究转为韩国法人雇佣,或变更为其他停留资格的可能性。
需要专业咨询吗?
D-7 最常见的情形是:材料都备齐了,却卡在关系证明和核心专业人才的说明上。
把总部股权结构、派遣事由书、韩国经营场所实体性整合成一套统一逻辑,单打独斗往往会陷入反复补正。
准确的费用与流程,请通过专业咨询确认。
Vision 行政士事务所服务介绍
- D-7 驻在员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代办
- 总部—韩国法人关系证明材料的构建及派遣事由书撰写支持
- 停留期延长、工作单位变更、停留资格变更的可行性审视
- 配偶·子女 F-3 随行手续同步办理
- 外商投资申报及法人设立衔接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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